针对 “不染游戏盒依托同一域名,上架多款不同 IP、标注不同运营主体的游戏产品,据此推定其存在高度重合推广嫌疑” 这一论断,我方认为该结论仅停留在表层网络现象观察,缺乏事实证据、行业逻辑与法律层面的支撑,属于以单一域名表象倒推主观推广意图的推论,不能作为定性依据。判定是否存在高度重合推广、流量套壳、主体混同运营行为,不能简单以域名统一、游戏 IP 不同、公示运营主体不一致三项外部特征直接下结论,而应当从域名的技术属性、平台的业务定位、各游戏独立权责边界、推广投放数据、用户识别情况、合作商业模式等多维度综合研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高度重合推广嫌疑。
首先,域名只是互联网访问入口标识,域名归属与游戏项目的运营主体、推广主体之间不具备一一对应的绑定关系,不能将同一域名直接等同于统一推广主体。从技术本质来讲,域名仅相当于网站的网络地址,是服务器资源的访问入口,其作用是通过 DNS 解析引导用户访问对应网页资源,域名本身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锁定运营责任主体的法律属性。在当前互联网产业尤其是游戏分发行业,同一主域名下设置多个子页面、子板块,上架多家第三方开发商、运营商游戏产品属于极为普遍的行业运营模式。不染游戏盒本身的业务定位是游戏分发平台,其核心功能是为多款合规上线的游戏产品提供展示、下载导流服务,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方,而非所有上架游戏的实际发行、推广主体。多款不同 IP 游戏接入同一分发平台域名,就如同线下商场内入驻多家不同品牌商户,商场地址统一,但每家商户独立经营、自主推广,不能仅凭大家处在同一个商场地址,就推定所有商户属于同一主体、开展重合推广。域名共用是分发平台的正常技术架构选择,不等于流量打包、混同推广,二者在法律事实层面不能划上等号。
其次,多款游戏分属不同 IP、公示运营主体不同,恰恰能够反向证明各项目权责相互独立,不满足高度重合推广的基础特征。所谓高度重合推广,核心要件应当包含推广素材统一、投放渠道重合、流量池共享、营销话术混淆、刻意模糊不同游戏之间的来源边界,最终造成用户无法区分多款游戏产品,产生主体混同的误认结果国家市场监...。反观不染游戏盒上架的多款游戏,各自拥有独立知识产权 IP,版权归属清晰,对外公示的运营主体名称互不相同,每一款游戏都标注了自身对应的开发方、运营方信息,并未刻意隐藏、篡改游戏所属主体,也不存在将多款游戏包装为同一产品、共用一套宣传素材对外投放营销流量的行为。不同 IP 代表着不同的游戏内容、故事世界观、用户受众群体,多款游戏目标客群、玩法类型、上线节奏、投放计划天然存在差异。仅以 “放在同一个域名页面展示” 就判定推广行为高度重合,忽略了推广行为最核心的投放链路,属于因果逻辑倒置。平台页面内的陈列展示属于分发服务,不等同于付费流量推广;分发导流是平台提供的基础货架服务,而重合推广则是主动营销投放行为,二者概念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再者,从商业模式层面,多主体游戏入驻分发平台属于第三方合作模式,平台方与游戏运营商权责分离,推广责任应当由各游戏运营主体自行承担。不染游戏盒与多款游戏对应的运营主体之间属于平台‑商户的合作关系,双方一般签署独立的游戏接入合作协议,协议中会清晰划分权责边界:平台负责提供域名载体、网页展示位置、下载跳转通道,而游戏的市场推广、广告投放、品牌宣传、用户运营、客服售后等推广类工作,原则上由各游戏自身的运营主体独立负责。也就是说,即便多款游戏同时出现在不染游戏盒域名之下,其外部信息流广告、短视频投放、搜索引擎营销等推广动作,都是各个游戏运营方根据自身营销规划独立开展。平台域名只是最终的流量落地承接页面,并非外部推广流量的发起源头。外部推广流量从各个广告渠道跳转至平台域名下载页面,属于流量落地的正常路径,并不代表所有流量都由不染游戏盒统一打包投放,更不能证明多款游戏之间推广行为高度重合。若要证实高度重合推广嫌疑,应当提供广告投放主体一致、推广账户相同、投放素材复用、流量数据互通等直接推广证据,而不能仅仅依靠落地页域名一致、IP 与公示主体不同的间接表象证据作出推定。
第四,从用户认知角度,现有布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达不到重合推广行为所要求的混淆后果标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认定混淆类行为、主体混同推广嫌疑,必须考量普通用户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多款游戏来自同一运营主体或者彼此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深圳市宝安...。不染游戏盒平台内每一款游戏都拥有独立的游戏名称、图标、IP 标识、详情介绍页面、运营主体公示板块,不同游戏分区展示,信息标注清晰完整,普通用户完全可以清晰识别每一款游戏对应的产品主体。域名只是访问入口,绝大多数用户在选择游戏时,识别产品来源的依据是游戏名称、IP 版权方、开发商信息,并非承载游戏下载页面的平台域名。现实场景当中,大量知名游戏分发平台均在统一域名下上架上百款分属不同厂商的游戏产品,市场公众早已形成成熟认知,即平台域名不等于游戏开发运营主体,不会因为下载页域名一致,就误认为多款游戏为同一主体推广。在未开展用户混淆度调研、没有收到大量用户投诉误认的前提下,直接推定存在重合推广嫌疑,高估了域名对于游戏产品来源识别的影响作用,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
第五,以域名表象推定重合推广,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推论链条存在明显证据缺口。主张一方需要承担完整的举证义务,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存在统一的推广行为;二是多款游戏推广方案高度重合;三是平台存在主观混同推广的意图。目前仅有的两项客观事实 “同一域名”“多款游戏 IP、运营主体不一致”,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域名一致只能证明落地页位置一致,无法证明前端推广投放行为一致;运营主体不同,反而从侧面印证各项目独立运营。中间最为关键的 “推广行为重合” 环节完全属于推论,没有广告投放记录、营销账号主体、推广预算、宣传文案等实质证据予以支撑。依据法律上疑罪从无、审慎定性的原则,在关键事实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不宜仅凭外部表象作出高度重合推广的嫌疑认定。
最后,区分分发货架行为与混同推广行为,有利于维护游戏分发行业正常的商业经营秩序。如果将所有在同一域名平台上架多家第三方游戏的行为,不加区分一律视作有重合推广嫌疑,将极大提高游戏分发平台的合规成本。未来平台为规避该嫌疑,只能要求每一款第三方游戏单独注册独立域名,这既会造成互联网域名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当前游戏行业开放分发、多渠道导流的发展趋势。不染游戏盒将多款合规游戏统一放置在自有域名之下展示,本质是发挥分发平台的聚集效应,降低玩家查找游戏的时间成本,该经营模式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不存在需要被推定为违规重合推广的异常特征。
综上所述,“同一域名 + 多款不同 IP 游戏 + 不同公示运营主体” 仅仅是平台分发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直接推导出高度重合推广的结论。该项论断混淆了分发展示行为与营销推广行为,误将域名入口标识等同于推广主体证明,缺少推广投放重合的实质性证据支撑,也未考量合作商业模式、用户认知等关键要素。如要核查是否存在混同推广行为,应当进一步核查各游戏广告投放主体、营销素材、流量来源数据等实质证据,而不能仅依靠域名表象作出嫌疑判定。所以“不染游戏盒“被多个渠道标注为多款怀旧手游的“官方下载入口”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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