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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在某公交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外欲盗窃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时被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严某逃离现场时遭民警康某拦截,为抗拒抓捕将民警康某撞伤,致康某“右第三指近节基底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严某被当场抓获,羁押在项城市看守所。那么,在具有盗窃嫌疑的前提下实施轻微的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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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民警康某系在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二被告人实施的阻拦,系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杨某、严某并无成立假想防卫的余地,二人冲撞民警,均具备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被告人杨某、严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构成“盗窃加暴力”的事中转化型抢劫;二是构成盗窃罪(未遂)、妨害公务罪(既遂)的数罪并罚;三是仅构成妨害公务罪一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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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嫌疑”与“行为”存在区别。在行为的认定上,要成立“盗窃加暴力”的转化型抢劫或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前提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或欲实施盗窃行为,而后又实施了暴力行为。在行为数量上,行为人至少需要具备符合两个行为认定的条件:即既遂或未遂的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具有盗窃嫌疑与实施盗窃行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在理论法学上并不存在“嫌疑”的概念,其更多的是体现在现实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嫌疑”指的应该是一种客观上不能确认的状态,是办案人员根据已有的事实、办案的经验等对行为人进行的一种主观上的怀疑和判断。而“行为”是能够用客观可知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它始于行为人的行为着手终于行为完成,无论在行为时间线上的任何一个点停止都能将其称为“行为”。简言之,折射到具体案件中“嫌疑”与“行为”的重点区别就在于证据链条是否能实现完整映射。

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仅可证明被告人严某在将一辆无锁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推行了近两米,民警康某在向其喊话表明身份后,被告人严某、杨某驾驶摩托加速行驶并撞击民警康某。根据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其辩称系因为看到电动车摔倒故将车扶起,被告人杨某则称其仅知道严某去上厕所对电动车一事完全不知情。而公安机关经工作既未找到电动车的主人亦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严某、杨某具有盗窃行为。因此,仅从被告人严某具有在极短距离内推、扶车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更不能推定其二人具有盗窃行为,而是仅具有盗窃的嫌疑,故二人的行为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或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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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定罪上,尽管被告人杨某、严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构成盗窃罪,但是民警康某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二人具有作案嫌疑,在民警表明身份的前提下,要求二人予以配合,接受询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故民警康某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严某、杨某二人应当予以配合。而本案中,二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驾驶摩托车对执勤民警进行撞击,导致民警康某受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项城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最后,在量刑上,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判处被告人杨某、严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更加符合法理及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害公务罪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二罪之间刑罚轻重差异较大。以被告人杨某、严某二人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与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是从人身危险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对等的,机械适用法律以有期徒刑三年作为量刑起点显然是不妥的。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是对行为人法律评价的综合体现,是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要求,更是使裁判充满生命力的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均衡,罚当其罪,才能使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项城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项城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项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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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项城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