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近期再次明确表态,对一些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投资获利的行为划出红线。

这次的重点不是普通的股票买卖,而是那些借着投资名义、实际上靠权力变现的隐蔽手段。

以下三个典型案例,就清楚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甚至违法。
第一个案例涉及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炒股。某县水务局副局长张某向辖区内的工程老板余某借款80万元用于炒股,打了借条也支付了利息,后来如期归还。从表面看,这笔借款和一般民间借贷没太大区别,张某也没有利用职权为余某谋取具体利益。但最终张某还是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处分。原因在于,党员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本身就有风险。对方愿意出借大额资金,看的不是利息,而是张某手中的权力。一旦开口借钱,就欠下了人情,今后在项目审批、工程监管等环节,很难再保持完全客观公正。如果投资失利还不上钱,对方再免除债务,那性质就变成了受贿。因此,对党员干部来说,管理服务对象的钱一分都不能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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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是利用职权获取拟上市公司原始股。某国企总经理周某帮一家科技公司拿下重要项目后,公司老板以内部价让周某亲属出资100万元认购100万股原始股。公司上市后股价大涨,周某抛售获利1500多万元。最终周某被开除党籍公职,并被认定构成受贿罪。这类原始股认购机会通常不会对公众开放,普通人很难拿到。周某能够参与,根源在于他曾利用职权为公司提供帮助。双方都清楚,这笔交易表面上是投资,实际上是权力的变现。即便周某出了钱,也承担了所谓市场风险,但认购资格本身就是权力换来的,一旦上市获利,就构成了违法。
第三个案例是在投资亏损后强制要求高价回购。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某曾多次为老板郑某审批项目,后来出资50万元认购郑某公司25万股原始股。几年后公司未能上市,股权市值跌到20万元。李某要求郑某以100万元价格回购,郑某虽知价格不合理,但考虑到李某手中的权力,最终答应了。李某因此被开除党籍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中,入股本身没有享受特殊价格,所以不算受贿,但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已经违反纪律。后面的高价回购才是关键,20万的股权卖100万,多出的80万就是权力在起作用。李某利用职务身份施压,郑某因有求于人不得不接受,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
中纪委这次明确的红线很清楚,三种行为都属于借权生利,都会被严肃查处。

第一种是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无论是否还清,只要可能影响公正用权就构成违纪。

第二种是利用职权获取原始股,本质上是用权力换取未来的暴利。

第三种是强制要求高价回购,实质是权力在交易中强行制造差价。

这些手段虽然隐蔽,但都逃不过纪律和法律的审查。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投资理财本身不是问题,但必须和手中的权力划清界限。一旦权力介入,投资就变了味。想从政就要安分守己,想发财就不要进入公职队伍,这条路没有中间地带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