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教师节是郑老师逝世20周年纪念日。每年教师节都会想起郑老师,以及他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的贡献。
(一)我与郑老师相识
我于1982年1月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工作。在研究室工作3年后,1985年初转到经济审判庭,开始从事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985年4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具有滞后性,此时,法官们主要以自学、讨论、研究《专利法》法条、《实施细则》条文为主,为了开阔眼界,经常走访中国专利局、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及大专院校,向专家学者咨询请教问题,并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培训班、讨论会,增长知识。
1986年开始,北京法院开始受理与专利相关的许可合同案件、专利权利归属案件和专利侵权案件。纠纷逐渐多了,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自然增多了。法官遇到问题就四处找专家求教,或在参加会议时向专家讨教。不仅仅法院遇到问题找专家,中国专利局、地方专利管理局,以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经常组织各种专家讨论会,我就是在这个期间与郑老师相识的。
1988年11月,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在四川召开第二次学术年会,我和郑老师的文章在会上同时获得了优秀论文奖。
1989年,北京高院审理了北京印刷研究所诉四通公司等侵犯技术成果案,郑老师被邀请参加了法院组织的专家咨询会。
1990年底,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召开成立大会,我还被增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郑老师是常务理事。并共同成为1991年创刊的《知识产权》杂志编辑出版委员会委员。
1992年11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广东江门举办首届“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我和郑老师等7人的论文获得年度学术优秀论文奖。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中、高及两级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我们的很多案件问题都会直接找郑老师咨询,接触的就更加频繁了。
1994年9月中华商标协会成立,我和郑老师等十几人被聘为第一批个人会员,还被聘为《中华商标》杂志的编委会委员。我们也一同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为咨询顾问。
所以,我们经常在一些研讨会、专题讨论会、案件讨论会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会上相遇,彼此相当熟悉。
我对郑老师印象最深的,一是他对我参与审理的一些重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关心和指导;二是他对法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言行方面的大力支持。
(二)郑老师与我参与办理的几个案件
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展初期,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普遍感到生疏,一旦在案件中遇到问题,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除了查找相关资料、互相讨论之外,经常会请教相关专家,与专家学者共同探索。北京所处的地理条件决定了国家机关多、大专院校多、专家学者众多,但在三四十年前,能被公认为是知识产权专家的学者并不多,郑老师是其中当之无愧的一位。可以说,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得到了郑老师等众多专家的大力支持。
郑老师十分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体现在他对很多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发表过意见看法。有的案件是法院邀请他参与咨询讨论,有的案件是他主动给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其中,有几个案件我印象特别深刻。
1. “钻孔压浆成桩法”专利权属案
1988年底,北京地铁地基公司向北京市专利管理局提出请求,要求确认陶义个人申请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后支持了公司的请求。陶义不服,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一审法院审理两年多后,判决该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共有。陶义依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是这个案件的审判长。由于此前媒体的宣传,该案在当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在二审审理期间,法院虽然组织召开了专家会并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但各方分歧依然巨大,一些部委和领导也纷纷提出不同意见。在那段艰难的时间里,郑成思老师一直高度关注这个案件。他几次对我说:“这个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严重打击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部分科技人员因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带着技术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损失。”郑老师的态度非常明确:依据现有事实,应当依法认定该发明专利权归陶义个人所有。
北京市高院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最终顶住压力,决定改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陶义个人所有。在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后,得到了北京高院刘云峰院长和审委会委员的支持。我清晰地记得,在判决书初稿完成后,我和书记员还专门拿着初稿到郑老师家里,认真听取了他的修改意见。希望这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不要在判决书上出问题。郑老师得知这个案件要改判,非常高兴,不仅认真看了判决书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还建议法院对此案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该案公开宣判那天,有近百名公众旁听。我宣读完判决书后,有一位国有企业负责人直接跑到法庭前面大声质问我“审判长,你是不是共产党员?为什么把这么重要的发明专利判归个人所有?国家使用还要经过陶义个人允许?向他个人付费?”可见,当时人们对专利权保护私权的认识还是很不到位的。
该案终审判决后,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早晚新闻联播节目中进行了报道,许多国内外纸媒也相继做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法院院长和办公室收到了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科技人员的电报和信件,对判决结果表示强烈支持。法院向媒体发布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为什么认定为非职务发明?”的宣传稿,从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理由。1994年,该案例还被成功写进了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2.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
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著名的王永民诉东南公司专利侵权案。原告于1985年申请了“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历经近7年实质审查,在专利权利要求从7个合并成为1个,保护范围做了大大缩小后,于1992年获权,随后王永民起诉东南公司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产品侵权。由于涉及大名鼎鼎的“五笔字型”,该案在社会上轰动一时。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东南汉卡”使用的是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第四版技术,而原告申请的则是具有220个字根的第三版技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受理此案后,承受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巨大压力。原告方邀请了众多参与专利法立法的权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以壮大声势;各大媒体站在不同立场进行交锋论战;中央及地方的几位领导对双方当事人反映材料上的批示接踵而至;汉字编码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各执一词。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高法顶住压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多次召开专家会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其中就包括郑老师。郑老师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此案,他多次发表意见,仗义执言、毫不隐讳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方法是公开的,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王永民获得的专利权保护的是“优化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方法。在诉讼中,王永民强调自己是“五笔字型”的发明人,实际上,是把公有领域的技术也纳入了他的专利保护范围,这是不合适的。一审法院判决将“优化五笔字型”因“优化”部分才获得的专利保护,扩大解释为保护“五笔字形”,认定汉字输入方法凡涉足“五笔字型”均构成侵犯王永民的专利权,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是对公共技术领域的侵犯。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一视同仁,不能给所谓的“全国劳模”“国家级专家”特殊的保护。郑老师在多个座谈会,研讨会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从不避讳个人观点。郑老师的这些观点,给我们办案法官提供了极大的法理与舆论支持。直到郑老师去世后我们才知道,他为了此案还在1995年专门向全国人大提出过个案监督提案(注:见《郑成思建言录》,2012年1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第147页)。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对我国早期专利司法审判中“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大的开拓与探索作用,对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影响深远。
3. “红外传输出租车计价器”专利无效行政案
1998年12月底,北京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涉及“红外传输出租车计价器”的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核心焦点在于“创造性”的认定。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法院决定,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技术鉴定意见,并据此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这一改判引发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强烈不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门召开局办公会,认为法院请代理人协会进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向北京高院下发监督函指定复查,并在函中明确提到:“全国人大代表郑成思在去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认为此做法(指定专利代理人协会鉴定)不妥,请你院研究解决。”
我当时刚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交流3年后,回到北京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收到最高法院的复查函后,为了查明情况,我专门向郑老师核实该提案是否针对本案。郑老师听后大吃一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误解了他的提案本意。为了澄清事实,他展现了一名学者说实话、讲真话的纯粹风骨,专门给北京高院写了一封信说明情况:“我于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曾写了一份代表建议,其中提到上海法院系统聘请专家时避开律师或兼职律师,以避免咨询与当事人有关,发生不公。与此相关的,也谈到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在这点上,我是专指版权鉴定问题。”他还在信中坦言:“专利领域我并不熟悉,从未参加过专利鉴定,未专门了解过专利鉴定的情况,故该建议与专利鉴定毫不相干。”
郑成思给北京高院写的亲笔信
这起案件的审理与郑老师并无关联,但郑老师得知有人利用他的名声、错解他的观点后,非常认真、一丝不苟地给与纠正,反映出他坚持自己的观点,不盲从、不讨好他人的学者性格。依靠郑老师这封客观公正的澄清信,北京高级法院经过认真复查,最终依法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申诉。
4. “老干妈”辣椒酱知名商品包装不正当竞争案
郑老师不仅关注司法实务,更致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根本问题。2000年中国入世前夕,我国《专利法》迎来第二次修改。在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的郑成思老师,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漏洞提出了重要立法建议,促成了法律中专门增加了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条款。
这一修法背景,源于当时司法界对恶意注册外观设计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激烈争论,相继发生过一些案例。例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一起案件:北京义利食品厂生产的一款传统奶糖,其包装袋上印有白猫图案,该包装使用了几十年,早已成为知名商品的包装。但后来另一家食品企业将该包装上的白猫图案改成黑猫图案,其余图案全盘照搬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授权后,反过来起诉义利食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义利食品厂在原告企业将包装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不能再使用相似包装,之后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如何看待这种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按时间划分为两段的判决结论?我和郑老师做过认真讨论。针对此案郑老师指出,这种处理结果对义利食品厂不公平,对在先权利人不公平。他指出,义利食品厂自己企业的包装使用了几十年,早已是知名商品的包装。权利人恶意将他人在先权利拿去申请专利,其权利来源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因为当时《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实行即初步审查制,相当于登记制,不可避免会有将他人在先权利拿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有人认为:专利权大于其他知识产权,特别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利,因为专利权是经过国家机关审查后授权的,而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并无审查授权制度。郑老师认为,这问题非常值得重视、研究,值得在立法中给予明确。据此,他在专利法修改后期进入三读时,及时、明确地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并最终被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正式写入法律条款中。
郑老师关于“获得保护的权利来源必须正当”、“在后获得的权利不应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观点,在后来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中再次得到了印证。该案源于1998年贵州南明“老干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华越公司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华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被告模仿“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包装已经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法院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前的瓶贴,并赔偿15万元。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的使用行为不予理睬。对此原告贵州南明老干妈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
二审期间,原告提交了一份郑成思老师个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郑老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在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先权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民事法律领域的一般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虽然在今天的知识产权界乃至民法学界,对于在善意情况下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是否产生在后权,在中国仍有争论,但对于恶意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是没有争论的。即他不产生任何权利,它必须被禁止,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了。
本案中,原告”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中的”老干妈“三个手写字是美术作品,其瓶贴包装上的其他图案也属于作品。被告原样完全抄袭原告瓶贴包装上的字体、图案,并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这种外观设计权利来路不正当,具有明显的抄袭恶意,对这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获得的外观设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特别指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已明文规定。外观设计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针对的就是本案这种情况”。 他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严密论述,明确指出了一审判决的不足。北京高院合议庭采纳了郑老师的这一观点,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越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瓶贴,并提高赔偿额至40万元。
原告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和被告湖南华越仿冒的瓶贴
案件宣判后,败诉方多方奔走,甚至由当地政府出面在北京组织了一些权威专家召开论证会,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准备以此为依据提起申诉。郑老师后来同我讲:“论证会主办方曾特意找到他,承诺支付不菲的专家费,条件是让他收回之前的法律意见”,但被郑老师断然拒绝。他坚定地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必须严厉制止被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才能走向公平。最终,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被依法驳回。
郑老师在案件中反复强调的理念——“偷来的权利不是权利,不能获得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应当是正当取得”,直至今日依然深深烙印在我的心里,对我的司法办案生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郑老师参加法院组织的几场活动
作为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郑老师参加了大量法院组织的活动,包括个案论证、咨询,给法官讲课、培训,法院就法律问题组织的专门讨论会,相关工作会等等,在这些活动中,反映出郑老师不仅关心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更关心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成长,关心法院审判机制的改革与变化。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高级法院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家学者研讨会,向社会通报情况。会上,郑成思老师作为专家应邀参加研讨会并发言,对北京两级法院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给予大力支持。他在讲话中一再强调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重要性,他说,“法官审理一个专利案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要超过审理十件民事案件;知识产权庭刚成立时,案件可能不会太多,法官要借此时机抓紧学习,积累经验;知识产权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法官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他希望法院能给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创造更多学习、交流、提高的机会,他认为,专业审判要有专门的人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键是要提高法官的司法审判水平。
1994年8月1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纪念知识产权庭建庭周年的时候,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研讨会”。会议请郑成思老师给参加研讨会的法官做学术报告,他讲座的题目是《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优点与缺点》。他连续讲了两个半小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做了系统介绍,讲了许多自己的观点。我记得他说:“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时作为保护客体写入《专利法》中,这是基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环境、立法条件以及对专利制度的认知所致。将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中给予保护,是中国《专利法》的一个特点,而不是优点”。在我的印象中,那时的专家讲课,大多宣传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具体规定,讲中国的法律如何符合中国国情、如何好,很少有专家公开讲法律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郑老师的真诚。从我国长期以来的专利保护司法实践看,郑老师的观点非常正确。很多执法人员和法官并不清楚这一点,所以往往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和对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混为一谈。
1996年初,北京市高级法院为了提高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决定聘请一批知识产权专家,作为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咨询顾问,给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其实,郑老师等专家早就是我们法院的咨询专家了,只是没有正式的聘书和仪式。在14名专家名单确定后,我给郑成思老师打电话,希望他能成为我们的咨询专家。并告诉他,“专家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费,法院研究确定了:半天30元,一天60元”。郑老师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说:“其实,给法院提供咨询与给律师、企业咨询不同。法院完全可以不给专家任何咨询费,专家也会愿意去,因为对专家而言,这是一种荣誉,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能被法院认可是他学术水平的证明”。郑老师的话我一直牢记在心。2005年退休后,也曾多次给法院讲课,我也不要任何报酬。我认为退休后,还有法院请我讲课,这是我的一种荣幸。郑老师在聘任仪式上发言,表示愿意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力量,也欢迎各个法院的法官有问题就找他,相互讨论学习。
在聘任仪式上,北京高法院长盛连刚给郑老师颁发聘书
之后,北京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多的几个法院,如高院、中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疑难问题时,经常打扰郑老师,向他请教。每当有法官找他,他从不推辞,有请必到,有问必答,每次都是认真发表意见,给法官们答疑解惑,使法官们深受感动。
1996年3月,北京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庭后,案件量激增,法官在办案中遇到的新类型、前沿性问题层出不穷,内部经常产生分歧。法院决定尝试一项创新机制:聘请一批高校的青年知识产权教师学者到一审法院挂职兼职法官,实现“互帮互学、知行合一”。法官可以向学者学习最新的前沿法理,青年学者也能通过司法实务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方案定下来后,由我具体负责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及国防专利局等单位沟通联系,确定聘任人员。当我向郑老师汇报这个设想时,得到了他的大力支持。郑老师当即推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周林和张玉瑞两位研究人员,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国防专利局的4名青年教师一同前往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流一年。这批青年才俊最终非常出色地完成了审判任务,在法院系统内部赢得了很高的赞誉,也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界“产学研判”交融的一段佳话。
2003年8月7日,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迎来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十周年纪念日,北京高院主办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论坛”,请司法实务、行政管理部门及理论界的领导、专家学者汇聚一堂,把脉知识产权审判未来发展。会上,很多专家相继发言,希望中国尽快成立知识产权终审法院,郑成思老师也对此寄予希望。
郑老师在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论坛”上发言
他说“今年3月到日本访问,得知日本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并提出要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如果我们沿着10年前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道路走,一定会在日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成立中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法院。”“我们期待这一天尽早到来。这不仅是中国司法上的新创举,也对提高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位十分有益。”(注:见《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8月7日第三版报道“专家把脉知识产权审判未来发展”)郑老师的发言中带有一些担忧。因为,在2000年法院民事审判机构改革过程中,在大民事格局思想指导下,法院把知识产权庭改为民三庭,有的在民三庭后面再用括号注明知识产权庭。郑老师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妥。他曾经就此问题专门给最高法院写过建议,希望恢复知识产权庭的称谓,让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走向更远。(注:见《郑成思建言录》,2012年1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第153‑156页)
郑老师没有等到今天。但他当年反复呼吁的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和高素质法官队伍,已经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不断前行的重要方向。
二十年过去了,每到教师节,我仍然会想起他。想起他在争议面前敢于坚持,在压力面前不改判断,在法官需要帮助时有问必答。更重要的是,当我们今天讨论权利边界、公共利益、在先权利和司法专业化时,仍然能够听到他当年提出的问题,仍然在沿着他曾经参与开拓的道路继续前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作者提供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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