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
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心主任,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文章刊载于专栏《金融犯罪辩护日记》,让每一篇法律文章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前段时间,上海公布了两起非法经营案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就是打击跨境换汇和支付结算。其中一个案件非常有意思,即公布的李某案,涉及VCC卡充值。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团伙搭了一个叫"虚拟信用卡发行结算"平台,李某等9人被抓,涉案2个多亿,5个人已经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这个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我们传统理解的"非法买卖外汇"不太一样。仔细研究,你会发现它更像一个"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案件。
这个VCC平台到底怎么转钱的
按上海警方8月27日新闻发布会的通报,这个平台的模式大概是这样的:
团伙跟好几家虚拟卡运营商合作,给客户发虚拟信用卡。客户拿到卡可以在境外网站正常消费。等到还款的时候,客户不用人民币还,也不用外币还,而是用虚拟货币还。
团伙收了客户的虚拟货币以后,在境外把它换成外币,然后通过"编造虚假事由跨境结汇"的方式,跟虚拟卡运营商结算还款。
还有一个挺关键的细节:警方说这两个平台是一个"闭环的非法金融服务系统",客户直接在平台上完成虚拟货币充值、跨境兑换、虚拟信用卡申请和消费还款等所有操作,客户无需对接外部币商,所有交易在平台内部完成结算。
这里面有个常被忽略的事实
大家注意,在这个VCC平台上,客户从头到尾没有碰过外汇。
客户做的事情其实很简单:可能是用人民币买虚拟货币,也可能是自己其他渠道获得的虚拟货币,然后用虚拟货币还信用卡账单。至于虚拟货币在境外被换成外币、然后跟卡组织结算,那是平台自己在后台干的事,客户根本不参与,客户也没拿到哪怕一分钱的外币。
客户得到的,是"能在境外刷卡消费"的信用卡能力。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这个案子该怎么定性。
为什么它不太像典型的"非法买卖外汇"
按照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境内直接倒买倒卖外汇,另一种是现在更常见的境内外"对敲"——也就是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客户在境内付人民币、在境外收外币(或者反过来),资金跨国境兑付。
但你看这个VCC平台:客户没有在境外收到外币,客户拿到的是信用卡的消费能力。外币是在平台和虚拟卡运营商之间流转的,客户没沾手。
所以如果你严格套"买卖外汇"的标准,会发现有点对不上——客户没买外汇,平台也没把外汇卖给客户。外币兑换这个动作,是平台为了跟虚拟卡运营商结清账款才在后台做的,本质上是平台自己的债务清偿,而不是向客户出售外汇。
所以说,这个模式大概率很难被指控为外汇类非法经营罪,而是被指控他的“同宗兄弟”,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这在国内属于比较少见的情况,所以值得关注。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打击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在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里有一条兜底条款——"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什么叫资金支付结算?根据最高检2017年涉金融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其提到,在收款人跟付款人之间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就是支付结算。这个定义简单而精确,抛弃了过去种种绕口的,过时的,依托于银行业的行业化或者是术语化的论述外衣,在刑法领域内可以说起到了经典的教科书级别的定性作用,定罪作用。(所以说,最高检跟最高法一直都是有高人存在的,他们知道法律的精髓在于精简而准确。)
说白了就是:你在中间帮别人转钱,从付款人那里把钱收过来,再转给收款人。这事本来只有银行和持牌支付机构能干,你没牌照干了,就是违法。
回头看这个VCC平台,它在干什么?
客户在境内(通过虚拟货币)把钱交给平台,平台在境外把它换成外汇,然后通过卡组织把这笔钱付给境外的商户。平台夹在中间,一边是境内的客户(付款人),一边是境外的商户(收款人),它把资金从一头转到了另一头。只不过这个资金最开始在收款的时候,收的是货,收的是虚拟货币,这是一种虚拟的商品,平台把这种商品换成外币之后,进行相关的支付或者是偿还行为。
这就可能会被办案机关理解为"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
完全无争议么?并不一定
当然,争议的地方也在这里。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严格意义上来说,收的应该是相关的货币,外汇也好,人民币也好,支付也应该是相关的货币,这样才能够形成对货币资金的转移。但是如果接收的是虚拟货币,接收的是一种物,支付的是货币,那是否还属于对货币的支付结算?
所以从辩护或者法律讨论的角度看,这个案子更经得起推敲的指控定性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刑法225条第三项;"非法买卖外汇"是复合指控里的另一块,但证明难度更大、争议更多。
(顺便说一句,两个罪名量刑标准完全一样——非法经营数额500万以上算"情节严重",2500万以上算"情节特别严重"。所以争这个定性,刑期上未必有直接差别,真正有意义的是,到底属不属于货币资金转移?)
曾杰律师团队此前办理的一起湖南衡阳的38亿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关键的当时问题就是平台并没有对货币进行转移或者是支付,而是对相关虚拟货币进行了相关的结算,因此最终检察院做出的是无罪不起诉决定。然而每一个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从目前警方公布的这种信誓旦旦的态度来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可能确实比较的充足。关键问题在于法理上是否能够做到罪刑法定,法理合一。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7320573
成功案例(部分列举):
1.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3.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5.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9.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0.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11.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4.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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