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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录的音视频可以当证据吗?

直接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都是错的,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分条件进行确定后回答!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偷录的音视频”这种表达是俗语所称,规范的表达是“未经对方同意录制音视频”。

2.那么,偷录的音视频什么时候可以当证据,什么时候又不可以呢?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音视频只要取得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完整没有瑕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是可以作为证据;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录制音视频且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公司商业秘密则不能作为证据。

3.为什么网络上有的视频里博主肯定的说偷录的音视频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依据是什么?偷录的音视频能当证据时,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具有滞后性,人的思维也有滞后性,不学习就会出现用旧法办新事的情况。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很多网络博主在视频中所称偷录的音视频一律不得作为证据的依据。2019年7月,上述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已规定”为由废止。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音视频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一般是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等公开场所。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录音视频时应当避免谈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内容上不得侵害个人隐私、公司商业秘密。

依据2022年4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原则,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问题焦点是什么,为什么有争议?

焦点就是一个“偷”字,这个偷字传递的意思就是未经对方同意,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音视频。

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是什么?是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偷录的音视频首先必须反映客观事实,虚假、胁迫情况下的音视频当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在反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再进一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定证据资格)和履行法律程序(法庭上本方提出证据、对方质证、法官查证)才能反映法律事实。

在司法诉讼中,查明案件真相、还原案件事实是一项价值追求,在实现该价值追求的过程中让渡了相对方在偷录音视频过程中的知情权,同时法律又将让渡的知情权限制在有限范围内,对于过当的偷录方式和涉密涉私的偷录内容上法律又给予强力保护,越线即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能当证据的音视频,在向法院提交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当事人除提交载有音视频的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外,还需提交录音视频时使用的保存有原始文件的手机等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