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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由1979年刑法流氓罪拆分而来,立法本意是以类型化行为取代“流氓是个筐”的兜底结构。但刑法第293条以“破坏社会秩序”为抽象总要件,以“随意”“任意”“情节恶劣”“严重混乱”为弹性标准,在申诉、信访、农险举报、网络批评、商事聚集等场景中仍呈明显口袋化。

本文以邹清海申诉、镡佐龙成县马铃薯农险举报及司法官员徇私枉法、张文鹏三亚海韵托管维权、尹建根网络批评四起争议个案为素材,说明公共秩序法益被抽象化后,如何把正当申诉、实名举报、舆论监督与真正扰序行为混同入罪,并具体分析其打击面失控、寒蝉效应与司法公信力损耗三类社会代价。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流氓罪;公共秩序;网络言论;申诉权;农险信访;口袋罪

一、立法沿革与本题定位

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其中“其他流氓活动”缺乏行为边界,司法适用极宽。1997年刑法修订将流氓罪拆分,寻衅滋事单独规定为第293条,列四类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拆分消除了“其他”兜底,也取消了流氓罪原有的死刑、无期徒刑配置,本意是限缩入罪。

但第293条四类行为分别涉及人身、名誉、财产、场所秩序,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存在交叉。其规范功能本应是在上述具体罪名之间填补空隙,实践中却常因标准模糊而成为“补充兜底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恐吓他人”一款,并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该加重档不要求造成轻伤或者达到财产犯罪数额,仅以次数和整体秩序评价量定刑罚,进一步扩张自由裁量空间。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概括主观动机,并区分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与事出有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相关行为,原则上不按寻衅滋事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并破坏秩序的除外。同年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5条,将编造、明知虚假而散布、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纳入第293条第四项。此后涉医、信访等专项意见又分别将医闹、部分非正常上访导入本罪。孙国祥指出,本罪“口袋化”倾向是不争事实;其主张现阶段不废罪而重司法限缩,客观危害不重、主观恶性不深的可出罪或免除处罚,网络谣言未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不宜按“严重混乱”处理。

上述沿革说明,本罪问题不在“有无行为类型”,而在抽象法益与弹性标准共同降低了入罪门槛。

二、公共秩序法益抽象化带来的三个问题

(一)个人法益被“社会影响”替代

第293条各行为类型均有较具体的直接客体:殴打对应身体安全,辱骂恐吓对应人格尊严与行动自由,强拿毁损对应财产权,起哄闹事对应场所运行秩序。但部分判决不以伤情、财物数额、场所瘫痪程度等客观指标认定危害,而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舆情”“损害机关形象”等抽象结果替代具体法益侵害。

其直接后果是罪刑标准倒挂。故意伤害罪通常要求轻伤以上,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达到相应数额,敲诈勒索罪要求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在“影响恶劣”的评价下,可能将轻微伤、少量财物损失或者单纯言论表达上升为刑事犯罪。法益越抽象,客观违法性越容易被裁判者的价值判断替代。

(二)主观动机被结果反推

法释〔2013〕18号将“无事生非”作为典型入罪动机,同时对事出有因者作限缩。但司法中常出现逆向论证:先认定行为人持续申诉、举报、发帖、聚集并“造成压力”,再反推其并非正当维权,而是“借故生非”。孙国祥认为,理论和实务中若过度虚化流氓动机,会使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向寻衅滋事罪靠拢;但若完全抛弃动机要素,仅凭客观扰序外观入罪,同样会h扩大处罚范围。

这一问题的要害在于:申诉、举报、批评是否“有因”,应当先看其实体争议是否可核查,而不是看其表达方式是否激烈、是否引起被反映单位不适。若以“闹大”作为动机恶性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上的申诉权、监察法上的检举权、宪法上的言论监督就会在个案中被实质掏空。

(三)“严重混乱”缺乏场景化标准

起哄闹事型要求“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网络型要求“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现实场所是否混乱,应以通道受阻、办公教学医疗中断、人群聚集发生踩踏风险、机构持续无法运行等物理指标判断。但法释〔2013〕21号实施后,部分案件以阅读量、转发量、被批评单位召开舆情会议、内部研判材料作为“严重混乱”的依据。

孙国祥归纳的网络寻衅滋事限缩立场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区分纯网络秩序混乱与现实公共秩序混乱;仅在网络空间引发讨论、未引发现实聚集或场所瘫痪的,不宜直接按第293条第四项定罪。若以网页数据替代物理秩序,网络批评将因传播力大小而非危害大小被定罪,舆论监督的边界会被整体前移。

三、四类个案中的法益扩张与危害表现

(一)邹清海案:纪检干部申诉与“事出有因”的边界

据律师会见及家属公开材料,邹清海原系吉林四平纪检系统正科级干部,前案涉及民间借贷、监室冲突等事项,曾以妨害作证、故意伤害等罪名合并执行刑罚;刑满后围绕笔迹鉴定、借贷本息结算、监室监控、伤情鉴定、管辖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提交申诉材料。2026年6月,其在二巡周边陈述案情,四平铁西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律师材料称其作无罪供述,并对案发地在沈阳而由四平管辖提出异议。(以上为当事人、律师公开材料,最终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法益检验有三方面。

第一,主观上若以启动再审、纠正已决案件为目的,不属于“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无事生非;其争议均指向可核查的鉴定、监控、伤情与管辖问题。

第二,客观上据律师材料仅为个人递交材料、口头陈述,无围堵法庭、拉横幅、殴打他人、阻断交通的证据,难以认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三,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诉权利,若因对终结结论不服、持续向巡回法庭反映即认定为借故生非,会形成“以新罪压制旧案申诉”的反向激励。

本案暂不判断有罪无罪,仅作边界样本:申诉行为入罪与否,应看是否超出材料递交、法庭周边合法陈述的范围,是否发生现实扰序;不能仅因申诉时间长、次数多、对被反映单位形成压力,即推定寻衅滋事。

(二)镡佐龙案:成县马铃薯农险举报与实名监督的边界

据镡佐龙公开信及自述,其为甘肃成县人,中共党员,早期在成县基层学校、县委政研室工作,后进入组织人事与督查系统,历任人才办副主任、基层办主任、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组长、督查考核局副局长;部分材料称其后期在县卫健综合监督执法所工作并具法律职业资格。(履历以组织人事档案为准)其举报呈现“督查式倒查”特征:按承保清册、财政拨付、查勘定损、追赃主体逐项列明。

成县法院(2016)甘1221刑初37号马铃薯保险案材料显示:2013年成县马铃薯承保任务5万亩,中华联合成县支公司实际承保47823亩,获取财政补贴853640.55元;五个合作社虚假投保45000亩,形成理赔326133.85元;投保清册、农户签名、查勘报告、定损理赔由保险业务员制作,陇南市公司农险部将外县清册发成县拼凑;支公司负责人以“不种也保、按保费1.8—2倍赔”动员合作社。镡佐龙作为居间联系人被定贪污共犯、免予刑事处罚。其后续抗辩要点为:虚假材料主要由保险机构制作,应优先追究机构骗补与保险诈骗;虚假投保对应的财政补贴80余万元未向保险机构全额追缴,市公司负责人及农险部管理责任未究。

2018年起,镡佐龙通过寄信、网帖举报保险机构及成县检法人员;成县法院(2022)甘1221刑初92号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案张建林、郭红军;陇南中院(2023)甘12刑终34号维持。据其自述,刑满后继续向甘肃高院申诉。(以上判决事实、量刑以裁判文书正本为准;任职、补贴争议细节以财政、金融监管及再审文书为准)

法益检验:其一,主观上其争议包括37号案定性、80余万补贴追缴、保险机构责任、检法人员徇私四项,均有可核材料,不属于无端滋事;控方若主张借故生非,应证明其对材料真实性明知且并无合理举报依据,而不能以寄信数量、网帖频率反推流氓动机。

其二,客观上据其自述以书信、网帖、邮件为主;若无围堵机关大门、冲闯办公区、殴打司法人员、致使法院检察院持续无法办公的证据,即不符合“严重混乱”。

其三,实体上80余万财政补贴是否向保险机构追缴、虚假承保是否由金融监管行政处罚、37号案是否再审,属于财政监督、金融执法与审判监督独立事项;先把实体争议未解决转化为“信访滋事”,会使掌握数据、列明明细的举报人处于更高入罪风险。

农险反腐的正当顺序应是纪检、财政、金融监管调取承保理赔清册与一卡通流水,再决定是否行政追责或刑事追诉;寻衅滋事只处理其中现实扰序部分,不应替代对骗补本身的查处。

(三)张文鹏案:海韵托管中的网络造谣与现场堵门

三亚城郊法院(2025)琼0271刑初557号摘录显示:2024年6月4日,三亚旅文集团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对海韵集团及半岭温泉酒店等八家公司托管。公诉指控张文鹏,1993年生,具法学背景,2024年6—9月建立“海韵案件观察群”“写作群”,指使许宗平编发“扣押公章”“托管不发工资”“酒店倒闭”等虚假网帖101篇,点击987046次、转发463次;组织员工于7月31日、8月7日到旅文集团列队示威,8月14日带38人赴省委政法委、海口中院聚集(高速定城互通被引导至定安广场),8月16日用电瓶车堵半岭温泉酒店正门约7小时,致50余名员工聚集、车辆不通、顾客退订、直接损失3.1万元;并指使拨打12345投诉230余件。一审2026年3月15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文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许宗平二年。辩护意见称系企业维权、托管违法、网络发文未扰序、聚集和平、无寻衅故意。(以上为判决摘录与辩护材料,以裁判文书正本为准)

本案与邹、镡不同,存在现实扰序证据,但其问题仍在法益评价混淆。

第一,网络部分若“公章被扣”“酒店倒闭”有托管文件、用章登记、工资方案反证,且能证明明知虚假仍散布,可单独评价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但是否适用第293条第四项,仍应看是否引发现实场所混乱,而非仅看98万余次点击。

第二,现场部分7小时堵门、车辆不通、3.1万元直接损失、50余人聚集,属于现实场所秩序障碍,应与网络发帖分别举证、分别量刑。

第三,商事动机部分若有欠薪、公章使用争议,属事出有因;但明知工资方案已达成而编“不发工资”、明知用章正常而编“被扣”,并把员工组织到堵门聚集,则其“因”不当然否定“滋事”。限缩重点不是整体出罪,而是防止以点击量代替场所混乱、以维权目的覆盖明知造假。

(四)尹建根案:网络批评与“严重混乱”的客观化

据相关媒体报道及庭审材料,尹建根笔名“笔耕”,湖南株洲自媒体人。和县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马鞍山中院二审已宣判维持。其刑事追究的核心事实,仅涉及对安徽省和县历阳镇相关人员刘莹的两篇网络文章,文章使用“恶霸”“败类”等侮辱性表述。除和县刘莹相关两篇文章外,其涉及湖南、湖北等地其他基层干部、法官、派出所等事项的发文,相关属地未作为寻衅滋事罪追究,也未进入本案定罪范围。(以上以一、二审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媒体报道仅作程序背景)

该处理至少提出三项边界问题。

第一,网络辱骂入罪应严格对照法释〔2013〕18号第3条所列“情节恶劣”情形,如持凶器、针对老弱、引发精神失常或自杀、严重影响工作生产经营等;仅对单一公职人员发布两篇刺激性文章,若未引发现场聚集、未致机关停运、未造成人身危险,应优先按名誉侵权、治安违法或平台治理处理,不宜直接公诉入罪。

第二,网络“严重混乱”应有现实结果。阅读量、转发量、被批评单位作舆情研判,不能替代物理秩序崩溃;若刘莹相关两篇文章未引发现实聚集或办公中断,仅以传播数据证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标准过于主观。

第三,跨地域其他事项不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同类表达方式在不同属地未均被评价为犯罪;若仅因和县一事进入公诉,应避免以“其他多地发文”烘托人身危险性,而只就经判决确认的具体事实评价。

尹案二审维持后,其示范意义不在“能否批评公职”,而在“两篇文章、一名对象、无现实扰序”可否满足网络寻衅滋事的全部构成要件。若按现有口径不要求现实混乱,舆论监督会因被批评对象敏感度不同而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风险。

四、扩张机理与三类社会代价

(一)扩张机理

一是规范概念过宽。“随意”“任意”“情节恶劣”“严重混乱”均属需要二次价值的规范性概念,同级法院对同类喊冤、同类发帖可刑可不刑,罪刑法定所要求的明确性受损。二是补充罪被误作兜底罪。第293条本用于填补故意伤害、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聚众扰乱之间的空隙,实践中却常因他罪伤情、数额、非法占有目的证明不足而改按本罪提级处理。三是网络解释场景化不足。法释〔2013〕21号第5条未统一要求现实物理结果,部分判决以舆情压力、单位预案替代场所混乱。四是信访、商事、举报被政策化处理。邹案属申诉,镡案属农险举报,张案属托管维权,尹案属网络批评,本分别对应申诉权、监督权、经营权、言论自由;若入罪标准受“减少矛盾上行”“维护机关形象”驱动,刑法由法益保护工具转为维稳工具。

(二)打击面不对称

同类行为因对象、属地、舆情敏感度不同,入罪结果差异显著。邹清海在巡回法庭周边个人申诉,与有组织围堵政府不同;镡佐龙凭承保清册、补贴凭证举报,与纯虚构诬告不同;张文鹏101篇网帖加7小时堵门,与纯网络批评不同;尹建根和县两篇文章被定罪,其他多地发文未被追究。标准若不回到“谁被害、害多深、现实乱没乱”,入罪就会取决于信访考核与被反映单位层级,而非可观察法益。

(三)对申诉、举报、舆论监督的寒蝉效应

若持续申诉可转化为寻衅滋事,潜在申诉人会放弃巡回法庭与再审申请;若凭数据追财政骗补可转化为寻衅滋事,农险、社保、工程等领域举报人会放弃实名检举;若批评公职两篇文章可入罪且无现实混乱要求,自媒体对基层执法、司法执行、村干部履职的监督会全面收缩。短期可能降低舆情与信访数量,长期则削弱错案纠正、公共资金监管与公权监督三类机制。

(四)罪刑均衡与公信力损耗

任意毁财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数额、随意殴打仅轻微伤的,若按第293条入罪,可能轻行为重处罚;纠集多次加重档不要求具体结果,可按次数而非法益损害量刑。当纪检干部、督查干部、法律背景人员、自媒体人先后因“表达诉求”进入本罪,公众容易将其理解为“压访、封声、维稳”而非“保护法益”。孙国祥所归纳的限缩共识,正源于司法扩大化已影响到罪刑均衡与罪名公信力。

五、结论

邹清海、镡佐龙、张文鹏、尹建根四案性质并不相同:邹近申诉,镡近农险实名举报,张兼网络造谣与现场堵门,尹近网络批评。将其并列,不是预设四人均无罪,而是说明同一第293条在抽象法益、弹性动机、网络混乱三重模糊下,可同时容纳正当权利行使与真正扰序行为。降低其社会代价的前提,不是预设废除或重构程序路线,而是先确立三项事实边界:个人法益未受现实危险不按秩序罪处理,场所未发生物理混乱不按起哄闹事事处理,具体纠纷可核查不按无事生非处理。唯有把“申诉、举报、批评、维权”从“造成社会影响”的抽象评价中剥离,寻衅滋事罪才不会继续承担其立法本应避免的口袋功能。

主要参阅材料

  1. 孙国祥:《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缩研究》,《法律适用》2024年第9期,第60—76页;主张罪状模糊、动机虚置、网络与信访扩大化及限缩路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18号《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5)琼0271刑初557号张文鹏、许宗平寻衅滋事案判决摘录:101篇网帖、点击987046次、转发463次、堵门约7小时、直接损失3.1万元、判处四年六个月/二年。
  4. 成县法院(2016)甘1221刑初37号马铃薯保险案材料;成县法院(2022)甘1221刑初92号、陇南中院(2023)甘12刑终34号镡佐龙寻衅滋事案;镡佐龙公开信与自述(任职、补贴853640.55元、虚假投保45000亩、理赔326133.85元、80余万未追缴),以裁判文书正本及财政、金融监管材料为准。
  5. 和县法院尹建根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马鞍山中院二审维持相关材料;据媒体报道及庭审材料,定罪核心为和县历阳镇刘莹相关两篇文章,其他地域事项未以本罪追究。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
  6. 邹清海律师会见记、家属材料(四平纪检前案、二巡申诉、铁西刑拘批捕、梨树羁押、零口供管辖异议),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最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