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侯佳欣)“某某医院脑科医院”“某某医院肝胆胰外科医院”“某某质子肿瘤医院”……这类医院命名,被浙江省点名了。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文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文件指出,近期个别医疗机构自行使用科室、学科及“院中院”名称命名,存在不规范、不严谨、未经核准对外宣介等问题,误导人民群众就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针对上述情况,浙江要求医疗机构规范使用第一名称,不得自行命名并对外挂牌、推介,不得以“院中院”或未设置机构的名称作为对外名称。整改还将与医院评审、机构校验统筹推进。
“院中院实际上是医疗体系中一种长期存在的特殊现象,此前多见于民营医疗机构。”9月26日,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副主委解奕炯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这类机构通常以联合办院、引进技术等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医疗纠纷也相对多发。其背后反映的,是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与实际执业主体之间的脱节问题。
所谓“院中院”,起初是指在公立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以科室承包、设备合作、项目分成等形式设立的营利性医疗实体。“魏则西事件”曝光后,“院中院”直接从灰色地带变成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2019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并将禁止“院中院”的条款上升至立法层面。
近年来,法律层面的出租承包行为被遏制了,但“院中院”并未消失。一些医疗机构不再出租科室,但在名称和对外宣传上,把某个科室包装成“医院”级别,形成另一种“命名层面的院中院”。浙江省此次通知中提到的“自行使用科室、学科及‘院中院’名称命名”,指的正是这种新变种。
“院中院”为何屡屡引发关注?解奕炯分析,在法律层面,医疗机构名称是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对外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属于违规;在患者认知层面,“某某医院脑科医院”这种命名方式,公众难以辨别其究竟是一家独立医院还是某家医院的一个科室。一旦发生纠纷,医患之间的责任主体难以厘清。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杜绝使用‘院中院’名称,正是为了避免因名称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解奕炯说。
2025年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门诊命名提出明确要求。解奕炯表示,浙江省此次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推动规范发展的具体举措。规范名称有助于厘清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从更深层次看,医疗机构名称不仅是一个称谓,更关系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安全性和公信力。以规范命名为切入点,推动医疗机构回归主责主业,让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清晰、便捷、安心,这既是医疗行业治理精细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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