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秋,浙江金华,一名经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控制,办案人员在其父母家一只旧木箱里,找到了定期存单、彩电发票和一张欠款字条。字条上的签名,牵出了北京一位离休干部,也牵出一名掌握重要物资审批权的国家机关干部。

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58岁的李田民。她早年参加革命,少年时期曾为地下工作传递消息,16岁加入中国共产党。新中国成立后,她长期从事党务和干部人事工作,曾多次被评为先进。离休前,她还把500元奖金捐给单位幼儿园。

变化发生在离休之后。1987年,李田民从北京市委组织部离休。她看到一些人凭借职务和关系往来,生活阔绰,心态逐渐失衡。经人介绍,她进入国家农业部华农贸易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职务听起来体面,收入却远不能支撑她追求的生活。

她住高档套间,包租轿车,频繁宴请,外出游览。离休工资和经理报酬加起来,也经不起这样的花销。于是,她开始拿着个人消费票据到有关单位报销,后来又把目光转向紧俏商品和所谓“好处费”。

李田民并不熟悉合同、贷款和贸易流程,她真正倚仗的,是一个被她称为“弟弟”的李明福。两人没有血缘关系,只因同乡和几次往来而熟悉。李明福当时在国家机关任职,参与彩电、冰箱生产线引进及相关物资审核,手中掌握着企业十分看重的审批信息。

华农贸易公司看中的,正是这层关系。一次宴席上,李田民直截了当地说:“没有你的帮忙,我这个经理做不成。”李明福回答:“能帮的地方,我尽量帮。”这句听似谨慎的话,后来成了两人越过界限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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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福给安徽等地企业写信、打电话,请对方“照顾”李田民。企业当时普遍面临原材料和生产指标紧张的问题,对掌握审批权的人不敢怠慢。合肥一家电视机厂曾拿出库存彩电,还把她介绍给电冰箱厂和自行车厂。专车送货,优惠供货,也由此形成。

李田民得到商品后,并未停手。她把彩电、冰箱转给外地经营者,再收取现金、家电和贵重物品。她也不断向李明福输送利益,替他支付电视机款、电话安装费和往返机票,还曾一次送去1万元。李明福的妻子看到现金时曾问:“这么多钱,放在哪里?”李明福却说:“大姐给的,收着就是。”

真正让案情迅速扩大的,是金华商人葛剑平。1988年,他在火车上认识李田民。李田民夸耀自己有“弟弟”掌握彩电审批渠道,葛剑平随即意识到其中的机会。他送录像机、金项链,并承诺按批次支付回扣,换取低价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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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田民借李明福的名义,向成都有关企业施压,一次索要上千台彩电。企业担心失去原材料和外汇安排,只得妥协。葛剑平转手获利后,又把现金和物品送回李田民手中。一次交付5万元时,李田民认为数额不够,还当场写下字条,要求对方补足。

另一名商人顾继波后来加入其中。他送现金、录像机和金项链,换取冰箱和彩电指标。李田民甚至把国家即将实行彩电专营的消息透露给他,催促其抓住“最后机会”。顾继波拿到货后迅速转卖,单笔便获利数万元。

案件的突破口,来自葛剑平被查。1988年9月底,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根据举报将其逮捕。面对搜出的票据、存单和字条,葛剑平起初拒不承认,经过调查取证后供出了李田民、李明福以及顾继波。浙江省检察机关随即组织联合办案组,赴北京、山东、安徽和成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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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田民仍未察觉危险。她继续奔走于各地,甚至在杭州与顾继波会面。检察机关判断,若不及时控制,她可能毁灭证据并通知李明福。经过部署,办案人员在杭州以车辆设伏,将她抓获。

1989年1月底,李明福在北京被刑事拘留。两家住宅被依法搜查,发现多台录像机、冰箱、照相机,以及金项链、珍珠项链、金戒指、金手镯和金耳环等物品,另有数量不小的高档烟酒。曾经以先进干部形象示人的李田民,最终在赃物清单中暴露了生活轨迹的彻底改变。

1989年11月2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田民收受贿赂18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李明福收受贿赂1.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标题中的“判死刑”,准确说法即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