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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2023)冀01民终8728号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其一,合同约定的“粉丝”应认定为真实粉丝,不包括平台认定的虚假粉丝。法院从两个角度论证:第一,从合同目的看,王某订立合同的本意是获得更多真实粉丝,为电商直播增加人气,虚假粉丝虽能增加数量,但会对账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封禁,代运营公司对此应当知道;第二,从价值取向看,当合同对粉丝质量约定不明时,应作出正向价值取向的理解,真实粉丝是创造优质网络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合同内涵的应有之义。

其二,代运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成果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需求方提出异议不受合理期限限制。某公司作为专业代运营公司,具备更专业的社交平台运营知识,应当知道涉案账号的部分粉丝不符合约定。即使认定王某应在交付时检测,从交付的2021年8月至提出异议的2021年11月为四个月,相对于账号使用期限也属较短期间,不能认定超出合理期限。

其三,代运营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涨粉目标,应退还50%服务费。经检测,违规粉丝144203个,实际完成增长粉丝约15.8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0万目标,根据合同约定应退还50%服务费即10.5万元。

其四,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已注销,四被告作为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王某的债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日,王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某社交软件达人孵化代运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个人账号提供运营服务;乙方保证服务周期内账号从0粉丝增长到30万粉丝;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合同总价款21万元;运营周期结束后如粉丝数未达30万,乙方退还50%服务费;如未达10万,乙方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运营账号。2021年1月4日至7月25日,王某向被告周某转款23万元。8月2日,账号更换绑定为王某手机号,此时首页显示粉丝数30.2万。11月19日,仍显示30.2万。11月22日,王某使用平台自助清粉功能检测,发现违规粉丝144203个,占比49.7%。清理后,粉丝数显示15.8万。

王某起诉要求四被告返还服务费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四被告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合同价款16050元。一审判决四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退还王某合同款10.5万元及违约金,王某支付装修款405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与争议

其一,如何认定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增加涉案账号粉丝的质量标准?合同仅约定粉丝数量目标为30万,未明确约定粉丝质量。王某主张粉丝应为真实粉丝,某公司则认为粉丝数量已达到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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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原告对粉丝数量及质量提出的异议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某公司认为王某在账号交付后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服务成果。王某则认为其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立即发现虚假粉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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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第一层:形式审查——粉丝数量是否达标。从形式上看,账号在交付时显示粉丝数30.2万,已达到合同约定的30万目标。

第二层:实质审查——粉丝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目的。法院指出,虽然合同未对粉丝质量作具体约定,但根据合同目的和正向价值取向,粉丝应为真实粉丝。代运营公司的合同目的是提升账号影响力,虚假粉丝虽能增加数量,但会对账号产生不良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检测,违规粉丝144203个,实际真实粉丝约15.8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0万真实粉丝目标。

第三层:检验期限的审查。法院认为,代运营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道部分粉丝不符合约定,故王某提出异议不受合理期间限制。即使认定应在交付时检测,从交付至提出异议的四个月期间相对账号使用期限也属较短,不能认定超出合理期限。

第四层:法律后果的确定。根据合同约定,粉丝数未达30万,某公司应退还50%服务费即10.5万元。某公司已注销,四被告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其一,代运营服务成果的质量标准认定。代运营合同的服务成果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目前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在合同对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目的进行实质审查。本案确立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检验期限审查”的三步审查框架。

其二,真实粉丝与虚假粉丝的区分。法院从合同目的和价值取向两个角度认定粉丝应为真实粉丝。虚假粉丝虽然能够增加粉丝数量,但会对账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封禁,不能实现代运营合同的目的。这一认定体现了对网络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正向价值引导。

其三,检验期限的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服务需求方认为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服务提供方。代运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成果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需求方不受合理期限及最长质量异议期的限制。本案中,代运营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道虚假粉丝问题,故王某提出异议不受期限限制。

其四,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向股东主张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其一,对服务需求方的启示。签订代运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粉丝质量标准,如真实粉丝比例、互动数据等。在接收服务成果后,应及时进行检测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若代运营方存在虚假涨粉行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其二,对代运营方的启示。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通过优质内容和服务实现真实涨粉,不得使用虚假粉丝等不正当手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成果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其三,对律师代理的要点。代理服务需求方时,应重点收集代运营方使用虚假粉丝的证据、合同目的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时间证据等。代理代运营方时,可审查服务需求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粉丝质量问题是否由代运营方造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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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代运营合同纠纷中粉丝质量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合同约定的“粉丝”应认定为真实粉丝,代运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成果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需求方提出异议不受合理期限限制。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检验期限审查”的三步框架,认定代运营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涨粉目标,应退还50%服务费。本案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对规范代运营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