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7日,广东惠州惠阳,宏裕工业园。
一块8米长、3米高的巨幅告示,被贴在园区公共区域最醒目的位置。白纸黑字,以“惠州市惠阳宏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落款,指向一个具体的人:
王秀芬恶意侵占宏裕公司。
她本人,就住在园区里。从那天起,路过的商户、工人、物流司机、来看厂房的租户,都会停下来,把那几个字看完。
01 一张告示,先于法院给她“定了性”
很多人以为,说自己被“污蔑”了,去告就是了,告赢了自然清白。
但王秀芬的情况是:官司还没打完,对方先替法院把结论贴了出来。
她和宏裕公司之间,有两起案子正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粤1303民初4316号返还原物纠纷,以及(2025)粤1303民初12408号合同纠纷。
两案目前都没有任何生效判决。也就是说,到眼下为止,没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王秀芬存在“侵占”“扰乱”的行为。
可告示里,白纸黑字写着“恶意侵占”“恶意扰乱”。“恶意”两个字,在法律上有门槛——它需要对一个人的主观和客观同时作否定性评价,通常要以生效裁判为依据。
在法院还没有说话的时候,先把最重的帽子扣到一个人头上,这本身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冒犯。
02 八个月,五次张贴,四次报警
更让人不安的是,这件事不是“一时冲动”。
2025年10月27日、10月29日、11月7日,2026年3月25日、6月9日——八个月里,同一块告示,贴了五次。每次版面都是8米×3米,措辞几乎没有任何修正。
她一次次报警,惠州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先后出具了四份《报警回执》。她当面告诉对方:这是违法的,请马上停止。
对方没有停。
2026年6月9日,第五次张贴时,告示还加了一句话:“使用权属惠州市惠阳区宏裕实业有限公司,现法院正在审理判决中,与占用者无关。”
审理中的权属争议,被单方面定性为“与占用者无关”。这不只是给王秀芬泼脏水,更是做给园区里的租户看——让想和她合作的商户,都先掂量掂量。
03 民事告了,为什么还要走刑事自诉
2026年4月6日,王秀芬已经就同一事实,向惠阳区法院提起了名誉权民事诉讼。
可民事起诉之后,2026年6月9日,告示还是贴了第五次。这让她意识到:民事赔偿,拦不住对方。
于是她换了一条更难的路——刑事自诉。
很多人不知道,诽谤罪在《刑法》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这类案件,通常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你不告,就没人管。
而“情节严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包括“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个月五次、报警四次仍不收敛,从行为频次、持续时间到公开传播范围,都很难再用“民事纠纷”四个字轻轻带过。
04 为什么责任落在“陈建标”一个人身上
这起案子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五张告示,全部以“惠州市惠阳宏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制作、落款、张贴。但这家公司,是陈某标一人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独立的决策机关。从拟定、审核到张贴,都由陈某标一人拍板——公司,只是他实施行为的工具和载体。
而《刑法》诽谤罪,没有设置单位犯罪条款。也就是说,以公司名义干的事,责任最终要落到背后那个真正拍板的人身上。王秀芬的刑事自诉状里,把被告,直接写成了陈某标。
案子,已经递到了惠阳区人民法院,惠阳区人民法院立了案以后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人已经上诉二审中院。
在结果出来之前,那块8米×3米的告示,已经在王秀芬和园区每个人之间,立了八个月。名义上,它是在“公示权属争议”;实际上,它让一个还在打官司的人,先一步在所有人面前,被贴上了“恶意侵占者”的标签。
一个人的名誉,被印在一张告示上,挂在公共区域。而她要把它揭下来,能用的办法,只剩一纸诉状。
也许法院最终会给出答案:一个人,到底有没有权利,在判决之前,被人当成“恶意侵占者”。
案件事实边界:本文所述当事人身份、案件案号((2025)粤1303民初4316号、12408号)、五次告示张贴时间(2025.10.27、10.29、11.7、2026.3.25、6.9)、告示版面(8米×3米)、报警回执、民事起诉时间(2026.4.6)、递状日期(2026.7.15)等,均依据用户提供的《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系自诉人一方单方陈述,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中“侵权”“诽谤”“恶意侵占”等表述均为自诉人主张,不作司法定性,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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