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金复〔2026〕373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关于李颖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浙商银发〔2026〕313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颖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深圳金融监管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