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
禁止违规赶海、非法捕捞、违规进入的公告
为严格保护我县红树林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临高实际,现就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内禁止赶海、禁止捕捞、禁止违规进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及功能区划为准,红树林湿地范围以纳入湿地名录管理的范围为准,具体边界详见附图。
二、禁止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批准的科研调查、管护巡护、应急救援等活动以外:
(一)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其他水鸟重要栖息地内捕鱼、挖捕底栖生物、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二)禁止在红树林湿地内进行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采石、烧荒、采矿、采砂、挖沙、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三)禁止损毁、移动自然保护地界碑、界桩、监控、围栏、管护房、巡护栈道及巡护码头等各类破坏保护地标识、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禁止组织、推介、运营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范围内的付费赶海等经营性项目;严禁使用快艇、营运车辆运载人员进入红树林保护地、湿地从事赶海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五)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组织、推介、运营相关经营性项目,禁止发布面向本县红树林保护地的相关商业宣传引流信息;涉及网络平台的,通过函告平台所在地主管部门或依《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提请处置。
(六)禁止踩踏红树林滩涂、挖掘滩涂底质,损毁红树幼苗、扰动红树林根系等破坏红树林生态修复成果的行为。
(七)禁止向红树林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丢弃垃圾、倾倒污水、排放污染物、焚烧废弃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渔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处置,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授权实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嫌构成非法捕捞、破坏自然保护地、污染环境等犯罪的,移送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群众监督举报红树林破坏、违规赶海、禁用渔具等行为。
举报电话:临高县林业局25527282;临高县农业农村局31168001;政务便民服务热线1234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临高彩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图、红树林资源现状分布图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1日
来源:临高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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