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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海市总工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申工社”披露一则案例:2017年4月,谢某入职四川某物业公司任保安队长。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均约定,旷工达到规定天数,公司可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谢某亦参加过公司制度培训。

2022年国庆期间,经项目及分管领导签字的排班表,安排谢某10月1日至7日到岗。但谢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整段假期均未上班。公司据此作出除名处分,谢某随后离职。

谢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索要赔偿金29992.82元。其辩称不认可签到表,公司排班表为单方制作,自己所持版本并无其排班,国庆属于法定假期无需请假。当地仲裁委裁决支持谢某赔偿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行业性质,可以认定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为公司安排谢某工作时间。根据当时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因此,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至10月7日为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的工作时间。

谢某在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未参加工作,实质为拒绝公司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应认定旷工。10月4日至10月7日,未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工作,应认定为旷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认定谢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法治日报

主编:刘倩

本期责编:黄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