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贵州六盘水一家酒楼里,同时进行了两场宴席。

楼下,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举办婚宴。楼上,同一名男子与另一名女子举办孩子的百日宴。

同一家酒楼,同一个日子,同一个男主角,两个不同的女人。消息传到网上后,“重婚”的质疑铺天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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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同一天的两场酒

事件最初由网民在10月11日发帖曝光。帖子称,贵州六盘水一名男子在同一家酒楼内,先后与一名女子举办婚宴,又与另一名女子举办孩子百日宴。

10月12日,承办酒席的商家向新京报确认了这件事。商家说,事发时间在10月9日左右,两场酒席的合同分别是两家人签约的,并非同一方统一操办。当天现场确实出现了纠纷,工作人员随即报了警。两场酒席最终都正常办完,账目也已经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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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不构成重婚

10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获得了明确说法。

官方披露的核心信息有三条。

第一,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经登记结婚。这是楼下的那场婚宴。两人是合法夫妻,婚宴办得没有问题。

第二,吴某峰与其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这是楼上的那场百日宴。吴某峰和林某有孩子,但没有领过结婚证。

第三,因此该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官方同时透露,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目前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法律上为什么不构成重婚

官方的定性,法律逻辑是清晰的。

重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关键词是“配偶”——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必须经过婚姻登记。

吴某峰和孔某涵登记了,孔某涵是他的合法配偶。吴某峰和林某没有登记。没有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林某不是吴某峰的“配偶”。所以,吴某峰和林某办百日宴,不构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那“事实婚姻”呢?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被承认为事实婚姻。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通常要求存在法律婚姻,或者至少一方有法律婚姻且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仅仅办一场百日宴,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里需要区分一个关键概念:办酒席和领证是两回事。在民间习俗中,办酒席是向亲友宣告“在一起了”的仪式。但在法律上,只有民政部门的登记才产生婚姻效力。吴某峰和林某办了百日宴,性质是给孩子庆祝的宴席,不是宣告两人缔结婚姻的婚宴。即便有人理解为“宣告”,它也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那“经济纠纷”是什么

官方通报中特意提到“双方有经济纠纷”,这句话点出了这场闹剧的真正底色。

吴某峰和林某之间,有过一段关系,生了孩子,但没有结婚。关系结束后,两人之间显然还有未了结的账。这场百日宴选择在婚宴同一天、同一酒楼举办,很难说是一次巧合。结合“当天现场出现纠纷、工作人员报警”的细节,更像是两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一次正面交锋。

吴某峰已经和孔某涵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婚姻生活。林某带着孩子,选择在吴某峰办婚宴的同一天,在同一家酒楼办百日宴。这个时间、地点的选择,本身就是一种姿态。而“经济纠纷”四个字,暗示着这段关系结束时,钱的问题没有谈拢。

不构成重婚,不等于什么事都没有

官方定性“不构成重婚”,解决的是刑事层面的问题。但这件事在法律上还有其他层面。

吴某峰和林某育有子女,无论两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他对这个孩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费不是“经济纠纷”,是法定义务。如果吴某峰没有履行,林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

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如果涉及共同财产、借款或者其他经济往来,属于民事纠纷,需要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在同一天同一酒楼办酒席的方式来施压。

而现场发生纠纷、工作人员报警这件事本身,如果涉及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