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名男子受邀在主家吃午饭时,与同桌其他人员均有饮酒。其间,男子提前离席,半个多小时后,男子因醉驾超速发生事故不幸去世。事后,家属将当天与男子同桌的另外10名共同饮酒人员起诉到法院索赔33.3万余元。10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公布了本案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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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6月27日,韩某邀请周边群众参加其组织的民俗活动,后宴请刘某等人一起吃午饭,刘某和另外11个人同桌,席间大家均有饮酒,14时许,刘某与徐某驾车先行离开。14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翻覆致其死亡。经鉴定,送检的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3.32mg/100ml。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去世后,其家属与宴请活动的组织者韩某以及另一案外人陈某(与刘某同桌)达成和解协议。事后,家属将当天与刘某同桌的另外10名饮酒者诉到法院索赔3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人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必然在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如认定只要一端起酒杯,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常识,也会导致法律责任和义务泛化。本案中,刘某与10名被告均系受邀参加宴席,被安排在一桌就餐,席间是否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某完全可以自己掌控,没有证据证明10名被告在就餐过程中对刘某有过强行劝酒、逼酒、灌酒、赌酒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的行为。

其次,死者刘某与10名被告均系受邀参加宴席,事前互相之间没有共同就餐和共同饮酒的意思联络,席间饮酒系临时自主决定,同桌就餐系由组织者安排,就餐中刘某提前离席,没有证据证明其离席时向10名被告告知将驾车离开而被告不予劝阻,10名被告对其离席后的后续行为无法预见,不存在未尽到应尽的其他注意义务。

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饮酒的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够避免酒后驾车的危险因素,仍然驾驶车辆,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刘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宴席组织者承担着高于普通宾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注意义务不够充分,其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并不代表10名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