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得和海外名人撞脸,靠相似外貌拍视频、接商业推广,算不算侵权?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一位国内网红因为长相酷似马斯克,短视频迅速走红,连马斯克本人都幽默回应,想邀请他同台跳舞。很多网友看热闹的同时,也在讨论,撞脸名人做自媒体,这条流量路有没有法律雷区。
很多人有个认知误区,只是长得像而已,脸是天生的,拿来拍视频、直播带货完全不受约束。想多了。
单纯天生外貌撞脸,本身并不违法。长相属于客观生理特征,法律不会禁止一个人因为长得像名人而出镜。但边界在商业使用。如果只是日常拍生活短视频,调侃撞脸,大多没问题。一旦刻意模仿对方标志性形象、台词,借用马斯克的姓名、肖像的影响力,用来带货、商业引流,就容易踩肖像权、不正当竞争的红线。
有人会说,我又不是本人,只是长得像,凭什么不能蹭热度。但权利行使不能侵害他人人格权益。
肖像权保护的核心,不是五官一模一样,而是不能刻意利用他人身份形象做商业牟利。这个网红本身不是马斯克,可如果刻意复刻对方造型、话术,让观众产生混淆,误以为是马斯克本人或者官方授权账号,以此卖货变现,就涉嫌误导公众。
海外名人的肖像权益,在我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就算本人短期内没有追责,平台也可以依据规则,对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内容限流。撞脸网红可以玩趣味模仿,但不能借这种相似性,虚构授权、误导消费者。
还有一点,不能恶意丑化。如果视频内容恶搞、贬低对方,哪怕只是长得像,刻意模仿来进行侮辱抹黑,还会涉及名誉侵权。
靠撞脸收获流量,是运气,但商业变现的时候,一定要守住边界。外貌相似不等于拥有使用对方名气的许可。
兆成认为:天生撞脸可以娱乐玩梗,但流量变现不能混淆身份。趣味模仿的分寸,就是不刻意误导公众。
对于撞脸名人网红,你觉得只需要限制虚假商业带货,还是连日常模仿出镜也该约束?评论区说说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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