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监视居住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核实执行方式,若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是否属于三类特殊犯罪、是否出具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文件,确认程序合法性;
监视居住期间不要随意签署自己未完全理解内容的法律文书,尤其是涉及案件事实的供述类材料,如有疑问可提出先向律师咨询的要求;
严格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不擅自离开执行场所,不私自接触同案人员、证人,避免因违反规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可委托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更宽松的强制措施。

近年来深圳地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监视居住的适用频次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该强制措施的法定适用条件存在认知误区,常将其与取保候审、逮捕的适用边界混淆,甚至因不了解程序规则错失合法维权的时机。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合规要求等问题,可参考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意见。

1. 适用监视居住的核心前提:符合逮捕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的首要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经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仅因存在特殊情形不宜执行逮捕的,才可以适用该强制措施。常见的特殊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实务常见场景:深圳居民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金额120万元,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其符合逮捕条件,但陈某某此前确诊肝硬化失代偿期,需要定期到医院接受治疗,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办案机关综合核查其身体状况后,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担保的可适用

对于已经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如果既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作为过渡性强制措施。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流动性人口、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的程序权益,避免无必要的羁押。实务常见场景:外地来深务工的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3.2万元,犯罪情节较轻,无串供、逃跑风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王某某在深圳无固定居所,也找不到符合资质的本地保证人,暂时无法凑齐保证金,办案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 特殊案件或程序节点的适用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两种特殊场景下也可适用监视居住:一是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继续侦查、审理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实务常见场景:深圳居民赵某某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符合逮捕条件,办案机关评估认为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泄露侦查线索、影响案件办理,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依法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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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适用监视居住,若当事人涉嫌的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完全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得适用监视居住措施;若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的,也不适用该强制措施。

当事人及家属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运发律师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同时担任深圳律协刑辩委员,1993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拥有30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历,此前曾任职国企高管、纪委纪检办副主任,长期在深圳行政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是法律畅销书《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作者。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38名资深刑辩律师组成,其中包含7名具有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官从业经历的律师,常年对接深圳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深圳地区刑事案件包括监视居住适用在内的各类程序规则、裁判尺度,主攻毒品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业务,办案过程中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作为介于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的过渡性强制措施,其设置初衷是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与特殊需求,本身具有很强的谦抑性与人性化考量。深圳地区的当事人及家属遇到相关问题时,不必过度焦虑,也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找关系就能解除强制措施”的不实说法,优先对照法定条件核查程序的合法性,所有权益的主张都要建立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才能更稳妥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