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

我朋友因为参与一起出口二手汽车的业务,被缉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立案。经查发现,套用别的公司出口许可证,同时发现涉案车辆是抵押车。因为国家规定有抵押的车辆是禁止出口的,所以刑事立案。请问这怎么理解?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出口二手汽车需要出口许可证。依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换言之,二手汽车属于限制出口的货物。

2、2024年第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出口情形”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能理解为“贸易管制上的禁止出口”。公告称“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等禁止出口。这类似《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请参阅《海关拦截183万件假LABUBU 能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责侵权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3号)禁止进口“红油”。 这些都不是“贸易管制上的禁止进出口”。

3、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将“走私红油的行为”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否决。故此,不能看到“禁止进出口”的字眼就理所当然地将其纳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对象。

4、某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申报出口6辆“贵云雀牌乘用车”,并持有对应品牌的出口许可证。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6辆奥迪牌乘用车,申报的车辆型号、随附许可证型号与实际车辆型号均不一致。完税价核定为236.14万元,21.3万元罚款。特别强调车管所回函确认涉案6辆车无落户信息、无抵押信息。似乎就是为了排除其为“禁止出口货物”。如果是抵押车,似乎就可以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这就如上述某法院对走私红油的定性一样,是错误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