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长文,披露了一组数据:集中整治以来,全国追回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18.52亿元,“有力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同一天,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实名举报人郑喜田,手里攥着的仍然只是经开区纪委田主任的一句口头告知——9处宅基地、27万元、政务处分结案,没有一份正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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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的部署到了河南,是带着“攻坚拔寨”措辞的。2026年8月17日,省委书记刘宁在全省集中整治攻坚决战推进会上将“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第二项攻坚任务,要求“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推进会跟进,市委书记安伟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的表态是“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同样清晰:“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
春岗村这件事,放在这条从中央到省到市到区的政策链条上,恰恰是一面照出“落差”的镜子。
处分与返还并行,法律逻辑在哪里断裂?
据举报材料,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单价约3万余元一处,总金额30余万元,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经开区纪委查实27万元,村干部的说法是“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而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的剩余涉案资金又被返还到了春岗村。
这就产生了一个无法用“政务处分”来消解的逻辑断裂。一笔本应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出售款,绕开集体账户在账外存放一年有余,村干部自行决定“还旧账”——还谁的账、还多少、凭什么还,均未经过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进入集体财务审批程序。如果这笔钱的性质被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那么“返还春岗村”的前提应当是资金性质已经查清、去向已经还原、责任已经厘定;如果资金被认定属于村集体,那么它本就应当进入集体账户接受监管,而不是由村干部在账外“想还谁还谁”。一边给处分、一边把剩余资金退回去,处分针对的究竟是“程序违规”,还是“资金本身的问题”?如果只是程序违规,那27万元的完整流水在哪里?一年之内有没有被挪用、借贷或产生孳息,有没有逐笔可查的银行记录?这些追问不回答,“返还”就不是整改,而是把一笔糊涂账从纪委的案头又推回了村里的账外。
政务处分,能不能装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
村干部以“宅基地”名义出售村集体土地,在法律上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核心要件正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一条文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关于村组干部挪用钱款行为的辨析文章中也被间接印证: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挪用集体资金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并非一概止于党纪政务处分。
春岗村这起案件,非法出售的是“村集体闲置土地”,对价是每处3万余元、总额30余万元,资金不入集体账户、由村干部账外支配超过一年。这些事实如果查证属实,至少需要回答:出售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情节严重”标准,以及账外资金一年间的去向是否触及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经开区纪委以政务处分结案,在法律上并非绝对不能成立——如果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当然可以仅作职务违法处理。但问题在于,这个“不构成犯罪”的判断,有没有经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审查?有没有在书面结论中说明不移送司法的具体理由?中央纪委连抓三年“三资”整治所强调的,恰恰是“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而不是把“三资”案件办成程序瑕疵的纪律处理。
口头告知,撑不起实名举报的程序闭环
举报人郑喜田从2025年7月确认受理,等到2025年11月纪委查处剩余资金,再等到2026年,拿到的只有一句口头告知。没有任何书面文书。这意味着,他对“9处宅基地是否包含涉事干部及家属”“购买人是否实际出资”“27万元资金完整流水”等核心疑问,缺乏一个可复核、可申诉的正式载体。实名检举控告的反馈机制,本应包含对处理结果的告知和异议渠道;如果仅有口头传达,举报人对结果不服时,连“向谁反映、以什么为依据反映”都无从着手。程序上的“口头化”,实质上消解了实名举报制度本应具备的监督闭环。
更值得追问的是2026年10月16日的那一幕:经开区巡视组来到春岗村委开展村务巡视,举报人现场反映问题,遭遇村干部多次阻拦推搡,巡视人员表示“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当举报人提出趁全体村干部在场、现场核查宅基地时,巡视组人员婉拒。巡视组到村,本身就是冲着“发现问题”来的;群众把问题送到了眼前,村干部就在现场,核查条件已经具备,却选择“回去反映”。如果巡视只能“听汇报、收材料”,而不能在群众反映强烈、事实线索具体的时点当场核验,那么“巡视”与“坐在办公室等举报”之间,区别又在哪里?
省里的会议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攻坚,市里的会议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区里的会议要求“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春岗村的问题并不复杂——9处宅基地、27万元、一年账外循环、一个实名举报人。它之所以“悬而未决”,不是因为案件本身有多隐蔽,而是因为每一道应当闭合的程序都留了一个口子:处分给了,但资金去向没有书面交代;资金返还了,但法律定性没有说透;举报受理了,但结果只停留在口头;巡视到村了,但现场核查被“婉拒”。中央纪委的“三资”整治要求“推动一批长期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的集体资产回到农民群众手中”,春岗村的27万元回到是回到了“村”里,但它回没回到“农民群众手中”所应有的那本明白账上,才是这起案件真正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