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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审理中,法院未依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李舒律师 等
本案是典型民间借贷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再审审理。再审阶段查清资金流向事实,直接指出原审程序瑕疵、改判结果,并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司法制裁。
通常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调取、掌握本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但如果公司实际控制权已经交由对方当事人掌控,法定代表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账户明细,此时向法院申请调取流水,法院不予准许,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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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般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获取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的能力。但在公司实际由债权人控制、法定代表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银行流水的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该账户明细,法院未予准许,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由此会导致案件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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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一、某投资主体为落实地产项目招商优惠政策,和父女二人共同办理两家项目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拟用于购置商务物业。
二、因资金缺口,父女二人连同关联企业,和出借方达成 8000 万元借款合意,约定将两家项目公司 90% 股权交由出借方代持,作为借款履约保障。
三、出借方按约定分别向两家项目公司汇入 5000 万元、3000 万元;父女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出借方实际占有、控制两家项目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公司银行账户。
四、后续出借方就 8000 万借款当中的 3000 万元向中院起诉,请求父女二人、关联企业还本付息、承担律师费,项目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出借方诉讼请求。
五、债务人不服上诉至高院,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取项目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高院以项目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自身有能力、有义务提交财务凭证为由,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二审维持原判。
六、二审败诉后,债务人通过公告证照、印章遗失的方式,重新刻制印章,自行到银行调取账户流水,以此作为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改判,仅支持部分本金及对应利息,项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8) 最高法民再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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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二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审阶段债务人申请调取项目公司账户流水,二审法院以项目公司属于案件当事人,自身有能力提交财务资料为由不予准许。一般情况下,登记法定代表人确实有权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该处理方式符合常规裁判思路。
但本案借贷模式特殊:出借资金直接打入项目公司账户,并且项目公司印章、账户由出借一方实际掌控。债务人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账户原件。债务人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线索,书面说明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障碍,并正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该流水是判断借贷本金是否清偿、借贷基础事实是否成立的核心证据。
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程序存在明显不当,直接造成案件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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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隐瞒资金真实流向、虚构债权金额提起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将另行出具决定书对妨碍诉讼一方予以制裁。
2. 债务担保尽量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规范担保方式,不要以移交公司全部印章、账户、控制权给债权人作为担保手段,否则后续诉讼中债务人将陷入举证困境,极易产生虚假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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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 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 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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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一:申请调取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4051 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申请调取案外人账户流水,但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案外人交易和本案借款存在关联,不属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一、二审不予调取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主张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提交还款转账凭证,该类证据不属于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法院无需代为调取。
案例:某汽车贸易公司、自然人与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4450 号】
裁判观点:依据举证规则,主张债务已经清偿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还款流水、凭证不属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其余材料部分已经由银行提交、部分和案件待证事实无关,法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取证申请,处理正确。
裁判规则三:对方当事人单方持有的证据,不属于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范围,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妨害规则处理。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再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1400 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银行提交授信、贷款资料,不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内;该类由对方持有证据,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妨害规则处理,原审不予调取,不违反程序规定。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7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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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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