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的价格,关系全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关系工农业生产成本,关系每一个开车人、每一家运输企业、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
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价格,全社会都应该有权知道:是哪些单位、哪些人在定价?依据什么参数?用了什么计算方法?经过怎样的会商程序?
然而,一位公民在申请公开这些信息后,收到的却是一份"什么都没说"的答复。于是,他选择了起诉——被告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一次申请,一份"什么都没说"的答复
2026年,公民熊隆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成品油定价机构对外履行定价职责所形成的、已确定的、对外发生约束力和效力的定价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定价的单位及人员、所依据的参数和计算方法、有关的会商记录。
他收到的答复中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价格是怎么定的,不知道;有哪些单位、哪些人参与了定价,不告知。理由是——这些属于"内部信息"或"过程性信息"。
于是,熊隆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同一个信息,两个不同的"身份"
本案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
被告在当初的答复里说:这些信息是"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
可等到向法庭递交证据时,同样的信息,又被定性成了——"国家秘密"。
同一批信息,前后两个定性,自相矛盾。
这恰恰暴露了被告主张的软肋。所谓"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其豁免范围针对的是不对外产生效力的信息;而原告申请的,恰恰是已经确定的、对外已经发生约束力和效力的定价信息。用"内部信息"来拒绝公开,是答非所问。
而"国家秘密"的定性同样值得推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但认定国家秘密必须有明确、正式的法定依据。截至目前,被告并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法定的定密文件——没有定密决定,没有保密审查意见,只有一句口头主张。
一个涉及重大民生的价格信息,说它是国家秘密,总得拿出法定手续来吧?
三、开庭那天,被告负责人没有来
2026年10月19日上午,"熊隆飞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开庭。
当天,被告单位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被告席上坐着的是两名普通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写得清清楚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照司法解释,这里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换句话说,依法出庭的应当是被告单位的正职或分管副职领导。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说明材料里,理由只有五个字:"有其他工作。"
"有其他工作",是不是法律认可的理由?法条原文已经摆在这里,答案留给读者判断。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负责人未出庭提出了异议,并建议法院依照司法解释,向监察机关和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原告的异议,被告方当庭未作任何回应或辩解。
《行政诉讼法》施行三十多年来,"民告官"早已是法治中国的常规操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是行政机关直面群众诉求、展现法治姿态的窗口。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示范者,理应模范遵守它。别让法律的具体规制,在执行中落空。
四、这不只是一个人的官司
也许有人会问:一个平民百姓,较这个真干什么?
但成品油定价信息,从来不是某一个人的事。定价的规则是否公开、程序是否透明、监督是否可能,直接决定了定价权力是否在阳光下行使。这正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是对权力最好的保护,也是对公众最好的交代。
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非常简单:
成品油定价信息,究竟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如果涉及,是哪一部分、依据什么法定程序认定的?
公民有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油价是怎么定出来的?
这些问题,法庭将给出回答。本案将择期宣判,进展如何,公众不妨拭目以待。
五、写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表示,将依法审慎评估庭审信息的披露问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信息公开诉讼从来不只是"一个人的战斗"。每一次公民较真,都是在为全社会的知情权投下一票。这个案子后续如何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本文基于原告提供的案件材料整理,仅代表作者观点。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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