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生命线,规范审判权运行、防范司法恣意、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多聚焦司法追责的惩戒价值,试图通过事后问责规制司法乱象。本文以《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分析样本,论证单一的追责模式具有天然滞后性与内部局限性,无法从根源约束审判自由裁量、消解权力寻租空间。▲
司法实践证明:严密的追责条文、严厉的惩戒后果,并不足以杜绝司法不规范问题。如同刑法体系完备依旧难以根除职务违法,制度"渔网"再细密,也难以抵御权力运行中的人情裹挟与利益诱惑。
真正能够长效守住司法公正的,是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追责三位一体的共治共管体系。庭审直播管住程序乱象,实现事中可视监督;裁判文书公开管住自由心证,实现事后检视与事前预防的双重约束;司法追责管住底线红线,实现事后刚性震慑。▲三者各司其职、互补联动、全程闭环,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完整监督链条,是新时代保障司法公正、规制审判权运行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
司法公正;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司法追责;共治共管;审判权规制
一、引言
审判权是关乎当事人实体权益与程序权利的公权力,权力运行一旦缺乏有效制约,极易滋生懈怠、偏袒与恣意。近年来,随着新版《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落地施行,追责机制的规范供给日趋完备,但其功能边界亦随之显现——条文再细、问责再严,仍属事后补救,难以覆盖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
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认知:只要追责足够严、制度足够细,就能根治拖延办案、违规办案、裁量失准等司法乱象。但深耕一线法律实务不难发现:只靠追责、不谈公开,终究是治标不治本。
追责是典型的事后补救机制,解决的是"出错如何罚"的问题,却无法解决"如何少出错、如何不出错"的核心问题。内部自查式的追责模式,存在天然的封闭性与滞后性,难以破除监督盲区与灯下黑。
唯有将庭审直播的程序监督、裁判文书公开的心证监督、司法追责的责任监督融为一体,构建内外共治、全程覆盖、双向约束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才能真正锁住审判权力、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二、单一司法追责机制的固有局限:重惩戒、轻预防
(一)司法追责的制度功能边界
依据新版《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司法追责主要针对两类司法失范行为:其一,司法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存在不立案、隐匿证据、虚假报结、拖延送达、违规保全执行等刻意违纪行为;其二,司法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因遗漏关键证据、丢失案卷、严重超审限等行为造成错判、重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新规明确了容错机制,对于法律认知分歧、证据客观局限、新证据出现、法条修订等正常履职情形,即便案件被改判、再审,亦不予追责,充分兼顾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从制度设计来看,司法追责的核心价值在于底线震慑、有错必纠,通过终身追责的刚性规则惩戒违法履职行为、肃清司法乱象。但在实务运行中,单一追责模式的短板愈发凸显。
(二)单一追责模式的实务弊端
第一,监督滞后,无法前置预防。追责启动于案件审结、问题爆发、舆情发生之后,只能对已然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无法对庭审过程、证据取舍、事实认定、裁判说理中的隐性不公进行事前约束与事中管控。当事人因司法懈怠、裁量偏袒遭受的权益损害,无法通过事后追责完全修复。
第二,内部闭环,存在监督盲区。司法追责以法院内部核查、自我纠错为主要模式,内部监督天然存在包容空间,难以彻底规避"内部护短、从轻处置、避重就轻"的实务问题,监督力度与震慑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约束被动,难以遏制权力诱惑。人性存私、权力易恣,单纯依靠制度威慑与职业自律,无法彻底抵御人情干扰、利益诱惑与履职懈怠。刑法条文严苛细密,依旧挡不住部分公职人员铤而走险、前赴后继,本质原因就是仅有惩戒兜底、缺乏全程阳光约束。
综上,司法追责是不可或缺的底线保障,但绝非司法公正的终极保障。脱离司法公开的追责机制,永远无法从根源净化司法生态。
三、司法公开的双重监督价值:程序透光与心证亮底
司法公开是宪法基本原则,是权力监督最廉价、最有效、最彻底的方式。相较于内部追责的被动惩戒,司法公开引入全社会外部监督,实现审判行为全程可视、全程可溯、全程可评,分为庭审直播的程序公开与裁判文书的理据公开两大核心维度。
(一)庭审直播:规制看得见的程序不公
庭审是司法审判的核心环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庭审直播制度并非司法机关的随意举措,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原文规定: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该条使用"可以"而非"应当",明确对外直播属法院裁量事项,非强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一条原文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据此可明确制度边界:全程录音录像是强制性义务,所有案件庭审必须留痕存档;对外网络直播是选择性规范,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形审慎适用。涉密案件、隐私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案件,依法不予公开直播。
在全面直播的阶段,庭审公开有效根治了拖延开庭、随意改期、操控庭审节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当发问引导等程序乱象,让庭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近年庭审网络直播趋于审慎的成因辨析
实务中可观察到,对外全网直播的适用趋于审慎,公开庭审直播在公众视野中的可见度明显下降。需说明的是,这一判断系基于一线实务观察,目前尚缺官方统计数据佐证,定量验证留待后续研究。
对此必须厘清核心误区: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内部留痕监督的制度从未废止、从未松懈,收缩的仅是对外全网公开直播范围。
其一,防范舆论审判风险。网络碎片化传播容易割裂案件完整事实,情绪化舆论裹挟司法、干预法官独立中立裁判,违背司法独立原则。
其二,强化当事人权益保护。全网直播极易泄露当事人、证人、被害人隐私信息,引发网络暴力、名誉侵权、就业歧视等次生纠纷。
其三,缓解司法履职压力。案多人少的现实格局下,全网直播需配套专人运维、画面管控、舆情盯防,大幅增加司法事务负担。
其四,司法治理精细化转型。司法机关从"粗放式全网公开"转向"精细化分级公开",对内全程留痕监督、对外审慎公开,兼顾监督价值与权益保护。
庭审对外直播的适度收缩,是司法治理的优化调整,绝非放弃程序公开的监督原则,也更印证了仅靠单一公开、缺乏追责兜底,同样无法实现长效公正。
(三)裁判文书公开:规制看不见的自由心证
庭审直播仅能规范外在庭审程序,无法约束法官内在的事实认定、证据取舍、逻辑推演与法律适用,即司法裁判中的自由心证。而自由裁量空间,正是司法不公最易滋生的隐蔽地带,唯有裁判文书公开能够实现有效规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第三条明确,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公益诉讼调解书等核心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全网公开;
第四条明确,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家事纠纷、调解结案等法定情形的文书,不予公开。
文书公开的核心价值,是强制法官公开完整裁判说理:采信哪些证据、排除哪些证据、矛盾证据如何取舍、事实如何推定、法律如何适用,必须清晰、完整、逻辑自洽地载明于文书之中。
法官一旦需要将内心裁量逻辑公之于众,接受全社会、全行业的专业检视与大众监督,便会主动克制主观偏袒、人情裁判与恣意裁量。敢亮心证,才不敢藏私心;说理透明,裁量方能公正。
(四)近年裁判文书公开减量的制度逻辑
近年裁判文书网新增公示文书数量显著回落,并非制度倒退,而是2021年7月最高法开展的司法公开结构性优化。
其一,防范数据黑产滥用。无差别公开导致海量个人隐私、商事信息被爬虫抓取,用于商业引流、信息售卖、征信歧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基层部分文书说理粗糙、尺度不一,海量低质量文书粗放公开,反而弱化司法公信力。
其三,优化公开供给模式。司法机关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为补充,精选优质典型文书公开,实现从"数量公开"向"质量公开"转型。
需补充的是,202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文书上网政策作出再调整,明确要求保持上网文书的相当规模,对具有规则指引与警示价值的裁判文书应持续公开。这表明,2021年以来的收缩并非单向退场,而是政策在公开质量与公开体量之间的动态校准;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亦非替代关系,而是功能互补的双轨供给。本文认为,这一调适恰恰印证了司法公开不是"一放了之"或"一收了之"的简单选择,而是需要在监督效能与权益保护之间持续权衡的治理过程。
司法公开的适度收紧,恰恰说明:公开不是无边界曝光,追责不是无底线问责,唯有二者协同、双向制衡,方能实现最优司法治理。
四、共治共管的核心逻辑:三者联动构建司法监督闭环
庭审直播、文书公开、司法追责,三者功能不同、定位互补,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立体化司法监督体系。
第一,裁判文书公开——事后检视,事前预防,管住心证源头。文书公开发生在个案裁判作出之后,但其约束力向前延伸:法官撰写文书时即知说理将接受公开审视,因而在裁量之初便须自我设限。本文将其概括为"后置公开的前置约束效应"——公开虽在事后,约束却在事前生成,从源头压缩主观偏袒与恣意裁量的空间,构成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庭审直播——事中管控,管住程序过程。通过全程可视留痕规范庭审流程,杜绝程序瑕疵、庭审恣意、权利侵害,守住司法公正的过程防线。
第三,司法追责——事后兜底,管住底线红线。对刻意违纪、重大过失导致的司法乱象精准惩戒、终身问责,形成刚性震慑,筑牢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只追责、不公开,惩戒流于形式,暗处乱象无法根除;只公开、无追责,监督缺乏牙齿,违规成本近乎于无。
人性的弱点、权力的诱惑,永远无法仅靠自律与制度威慑彻底消除。渔网再密,挡不住权力上位的利益快感;条文再严,拦不住暗处滋生的私心侥幸。唯有公开透光、说理亮心、追责亮剑三者共治共管,内外双向约束、全程闭环管控,才能真正锁住审判恣意。
同时,三者共治也是双向约束的法治共同体机制:公开监督不仅约束法官审判权,同样倒逼律师规范代理、诚信履职、审慎发言,杜绝虚假陈述、恶意诉讼、随意抗辩,实现法官与律师互相检视、互相约束、共同精进,净化整体司法生态。
五、完善三位一体共治体系的路径展望
新时代司法公正的保障,应当摒弃"唯追责论""唯公开论"的单一思维,持续完善三者协同共治机制。
其一,细化分级公开规则。区分普通案件、敏感案件、典型案件,优化庭审直播与文书公开的差异化适用标准,在保护当事人权益、防范舆情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阳光监督窗口。
其二,强化文书说理刚性要求。统一裁判说理规范,杜绝说理空洞、逻辑缺失、避重就轻,以高质量公开说理约束自由裁量。
其三,压实追责落地效能。破除内部监督闭环壁垒,强化公开监督线索与追责程序的衔接,对公开可视的程序瑕疵、说理乱象、履职懈怠,依法依规启动问责,让公开有威慑、追责有实效。
其四,构建常态化共治机制。将庭审规范、文书质量、公开合规纳入司法履职考核,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让公正成为司法履职的常态。
六、结语
守住司法公正,不能指望某一项制度独撑全局。追责、直播、文书公开三者,各自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约束结构。
司法追责解决的是"越线之后怎么办",它以终身问责的刚性,为审判权划出不可逾越的边界;庭审直播解决的是"过程中有没有走样",它以全程留痕的可视性,把庭审从封闭空间推向可监督的场域;裁判文书公开解决的是"理由经不经得起看",它以说理亮相的方式,把法官内心的取舍逻辑摊开在阳光之下。三者分别对应底线、过程与理由,缺其一,监督链条便出现断口。
只追责而不公开,问责容易沦为内部消化,暗处的问题依旧照不出来;只公开而不追责,监督便没有牙齿,违规的成本趋近于零。权力的运行天然趋向于不受约束,单靠条文自律与职业伦理,不足以抵消人情干扰与利益诱惑。真正有效的约束,来自"被看见"与"被追究"同时在场。
因此,庭审直播、文书公开、司法追责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运行:以公开提供监督线索,以追责承接监督后果,再以追责的威慑反向支撑公开的严肃性。三者互为条件、循环加固,审判权的行使才能在可见、可评、可究的轨道上运行。司法公正也就不再是一句宣示,而成为每一场庭审、每一份文书、每一次履职中可被检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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