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大家都不陌生吧?就在 4 月 18 号正式施行的一项政策,和所有申请过消费贷款或者未来即将申请消费贷款的用户都息息相关。

总结下来有两大点,特别是第二点一定要看完。

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7 章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提出,如果借款人没有违约,不得收取借款人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前段时间抓了那么多搞电销的贷款中介,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

是违法买卖个人信息,那搞催收的公司怎么知道借款人身边人信息的?

有网友说,催收都打电话打到老婆上班的公司去了,身边的亲朋好友挨个问候了个遍,这些电话号码是哪里来的?又是谁为他们提供的个人数据信息呢?

刑法第 1012 条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为他人提供信息的罪名,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现实中的催收公司这是在无视法律啊!如果放贷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没有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和催收公司只是委托和雇佣的关系,那背后的金融机构和银行是否也要一同承担责任呢?

第二,重点来了,政策的第 46 条也明确规定,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征信服务。这是什么意思?

难道以后申请消费贷款还必须要买一份保险吗?还有可能是那种买了没有收益还不能退的保险。

我算是搞明白了,把违规手续费变成了合规的保险,这口肉不管是谁吃,反正消费者是必须要买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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