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
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1月28日
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举办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品牌,进一步带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洛阳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绩效、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市场化运作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国家、省、市、县(区)级公共财政为主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赛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赛事主办方用于运动员比赛奖励的资金不纳入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四条 体育赛事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赛前申报、赛后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
(二)制定年度扶持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三)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和绩效评价,提出拟扶持奖励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对当年拟支持项目对外公示、协助市财政做好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扶持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体育局共同制定赛事扶持办法,研究支持政策;
(二)负责自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和预算执行;
(三)参与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做好年度扶持项目经费拨付;
(四)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市体育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举办的体育赛事扶持奖励的标准为:
(一)国际级赛事
1.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
2.国家级体育协会认定的国际体育赛事。
3.参赛国家(代表队)3个(含)以上或不同国家明星运动员2个(含)以上的单项赛事。
以上任何一项,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3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家级赛事
1.国家体育总局(含各司局)及各项目管理中心、国家级体育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赛事。
2.面向全国公开报名,参赛运动队(运动员)覆盖全国8个(含)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且省外运动队(运动员)占50%(含)以上。
以上任何一项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25%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省级赛事
1.河南省体育局(含各处室)及各项目管理中心、省级体育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赛事。
2.面向全省公开报名,参赛运动队(运动员)覆盖全省10个(含)以上地市,且洛阳以外运动队(运动员)占50%(含)以上。
以上任何一项全省单项体育赛事,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办赛总投入25%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地方赛事
在我市范围内连续举办超过3届(含3届),每届不低于100人或当届参与运动员达到500人以上的本地自主品牌单项体育赛事,每个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经评估认定合格,可给予赛事承办方当届办赛总投入20%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影响力广泛的特殊赛事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补助。
第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实行赛事项目申报制度。申报主体和赛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赛事项目申报主体为具体负责赛事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一个赛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主体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三)赛事项目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申报的体育赛事项目符合洛阳市城市发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体育产业发展特点与需要;
(五)当年度扶持赛事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及赛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申报不予通过:
(一)申报主体因违法行为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经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要是市场监管、税务、法院等方面的失信);
(二)申报主体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
(三)申报主体与实际办赛主体不一致;
(四)赛事举办场地超出洛阳市域范围;
(五)本地自主品牌赛事项目未面向社会公开报名;
(六)办赛经费支出及收入未单独列账核算的;
(七)赛事项目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同一赛事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十条 体育赛事扶持奖励资金按照每年总量不超过500万元控制的原则,优先扶持奖励高级别体育赛事,同级别的则扶持规模较大的赛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在赛事前一个月向洛阳市体育局提交赛事方案,并填写赛事申请表,报市体育局研究。赛事举办过程中可以邀请市体育专家到赛事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赛事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洛阳市体育赛事扶持奖励资金申请;
(二)秩序册(赛事手册);
(三)赛事详细策划或组织方案,经费预算、决算,银行流水、财务票据,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和赛事总结;
(四)财务支出审计报告;
(五)媒体宣传资料;
(六)资格证明材料;
(七)赛事承办协议(或单项体育组织授权书);
(八)赛事规模、影响力及绩效评价;
(九)与赛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规定查询申报单位的征信问题。征信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对信用存在问题的应告知理由,资料不全的允许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1个月内)一次性补充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体育赛事项目,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确定入围考察项目。评审包含下列内容:
(一)赛事等级和规模;
(二)赛事的影响力及发展前景;
(三)赛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赛事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及管理水平;
(五)赛事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包含赛事、产业、财务管理等类别的专家。
第十五条 对申请的赛事项目,在赛事举办期间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现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地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吻合程度;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赛事运营团队的专业水平,行业地位等);
(三)申请单位的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第十六条 对申请补贴的赛事项目,市体育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计。经审计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对全年申请扶持的赛事按照赛事等级由高到低、由大到小进行补助,由市体育局提出扶持奖励计划,并在“洛阳市体育局”官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市财政局报送扶持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 赛事扶持资金补助经市体育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