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想继续交往的人,最常见的操作就是“拉黑”,可这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职场,真的合适吗?近期,江苏省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一起案件,求职人被列入“黑名单”,原东家被告上法庭。

姜某此前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后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获得了一笔经济赔偿金,也因此被列入了公司的“黑名单”。

离职后,姜某到另一家公司求职,原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将他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情况告知了新公司,姜某为此没能顺利入职。最终,姜某起诉原公司,要求将他移出“黑名单”并赔偿7个月的误工费。

江苏省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徐璐璐: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个公司确实是有黑名单管理制度,除了本案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外,黑名单里还包括其他情形,比如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等劳动者明显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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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抗辩称,将这些员工列入“黑名单”仅仅是为了今后不再录用,他们对员工是否二次录用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却无法解释为何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列入黑名单的具体原因。而事实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江苏省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徐璐璐:用工单位设置黑名单,把劳动者合法享有的权利列入黑名单,本身就侵犯到了平等就业权。即使如公司所说,只是用于二次录用的审查,其实也在不正当加重对劳动者的审查义务,违反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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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考虑了姜某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公司按照姜某的月工资标准赔偿2个月的误工费,总计2.2万元。法官提醒,当下不少企业都设置了“黑名单”,甚至将“黑名单”的运用扩大至关联公司、合作公司,这种滥用必须要警惕。江苏省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徐璐璐:企业设置这样的黑名单,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如果另有企业来背调,对于员工上黑名单,必须要谨慎。首先要考虑的是,员工当时被列入黑名单和内在工作岗位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他可能要新入职的新岗位之间的密切程度。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与岗位没有内在联系,却将上黑名单的情况告知或扩散,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甚至还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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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