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全南法院审结一起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对该案被告人全南县社迳乡江口村

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洋程

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2021年7月至2023年上半年期间,黄洋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增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江口村村集体资金共计28.7498万元,个人实得28.03996万元

二、挪用资金罪。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10.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2024年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洋程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全南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洋程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村务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28.7498万元,其中个人实得28.0399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0.2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洋程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洋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10.2万元、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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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洋程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黄洋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洋程非法所得人民币8.03996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黄洋程表示服从判决且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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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属协助国家管理村里事务的管理人员,虽然村干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一手掌管着农村事务和事关民生民利的大事小情。作为村干部,不依法履职,侵害集体、村民利益,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树立起秉公用权、廉洁奉公的务实为民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全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