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790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31日凌晨,某电池生产企业失窃3000余磷酸铁电池,价值58万余元,企业报案后,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文某,但文某坚决否认盗窃电池。警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后警方经过多次审查,也未获得文某认罪口供,但警方对文某的手机进行基站信号分析分析,并出具《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内容为:

某派出所在办理某电池厂电池被盗案过程中,申请技侦工作站工作人员对文某号码XXXXXXXXXXX进行基站信号分析,经查询,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文某手机信号前往某电池厂厂区附近的日期为8月31日凌晨,具体情况:

2023年8月30日

20时53分 武某号码XXXXXXXX主叫文某

20时58分 文某主叫武某

通话基站位置 A基站

23年8月31日

1时05分 文某号码基站位置 B基站

1时53分 C基站

2时50分 D基站

9时24分 D基站

22时35分 C基站

特此说明

说明单位:某派出所

说 明 人:某警官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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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站信息证据的证明力与质证

笔者看到这份证据,其实有很多疑问的。

1、什么是基站信息证据?

基站证据,其实应该是一种轨迹证据,通信运营商根据每个城市的大小不同设立数目不等的计费基站,这些基站对本区域内进行无线电覆盖,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手机每到一个地段就会注册到最近的基站,所以,通信运营商很轻易就可以通过基站的位置得到手机用户的大概位置。但是,基站覆盖范围从几百米到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不等,一般人口稠密地区,基站覆盖范围在三四百米左右,人口稀少地区,大功率基站覆盖可能会覆盖到几公里到十几公里不等。

2、基站信息证据的证明力

警方调取这份证据的目的,我想是试图证明文某在案发当天的深夜曾经到过电池厂附近,来证明文某是盗窃电池的嫌疑人。

那这里就涉及到证据三性的问题。

第一、合法性

这份《情况说明》显然在合法性上是存在问题的,基站信息的来源既然是“技侦工作站工作人员”,那么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符合取证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过程的规范性提出了具体审查要求。这份基站信息的提取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更何况,该证据如果是来源于技术侦查, 那么技术侦查有没有经过批准?是否合法正当?都是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真实性

《情况说明》里提到的基站信息,相信其真实性应该问题不大,但是这里还是存在一个问题,既然基站是通讯运营商搭建的,那手机信号的基站信息的提供和保留者不应该是通讯运营商吗?公安部分即使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该基站信息,是否也应该同时向手机运营商调取该号码的基站信息进行比对?两者如果没有差异的话,即为真实,如果有差异的话,恐怕还要以手机运营商的数据为准。

第三、关联性

警方调取基站信息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文某在8月31日凌晨曾到过该电池厂附近,文某在一个不合理的时间段内出现在被盗厂区附近,以此来证明文某涉嫌盗窃犯罪。

但是这种关联真的是很牵强的。

首先,《情况说明》中出现的A、B、C、D基站到底在什么位置,是否在被盗企业附近,我们无从得知,也许要配合手机基站位置卫星图,才能有更加直观的感受。

其次,这些基站到底覆盖了基站周边方圆多少距离,我们也无从得知,是不是方圆十公里内的手机用户都接受该基站信号呢?如果覆盖面积较大的话,证明效力又从何而来?

例如,这是一份来源于网络的(网址: https://opencellid.org/)的手机基站位置卫星图,笔者调取了常州市政府周围的基站信息,从卫星地图可以看出,市政府中央安装了联通基站(UMTS,缩写U),周边的移动基站(GSM,缩写G)、电信基站(LTE,缩写L)也不少。

只有这样的基站卫星地图,才能直观地看出基站位置与涉案地点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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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使A、B、C、D基站都在被盗企业周围500米内,也能证明文某在企业被盗那天晚上确实在企业周围出现过,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例如文某的口供,或者其他证人证言,或者监控录像等,也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文某参与盗窃。

因此,该证据其实是一份来源不合法、真实性存疑、形式不规范、证明力比较薄弱的证据。

如果这份证据最终出现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也将围绕上述三性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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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基站证据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仅仅靠一份公安技侦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然是不够的,这种证据形式来源不合法、真实性存疑、形式不规范、证明力也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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