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某案看互联网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认定及辩护要点
本文作者:安鸿鹏
最高法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典型案例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内部“小权力、大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流量分配、合作审批等关键环节的隐性权力易滋生贪腐。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为司法机关严惩互联网领域腐败的典型案例,其对“职务便利界定”“数额巨大认定”的裁判逻辑,为厘清新兴领域受贿行为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范本,也为互联网企业合规治理、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同类犯罪提供了实践指引。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担任某互联网公司业务发展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某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刘某又利用相同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事项上提供协助,收受陈某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累计受贿金额达614万余元。
2023年1月31日,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钱款及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用于执行追缴事宜,涉案四部手机予以没收。
延伸思考
一、指控定罪的三大核心焦点
1.“职务便利”的认定边界
本案关键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院结合互联网行业特性作出精准界定:
职权关联性:刘某作为业务发展经理,对流量分配、合作调整、APP审核等事项具有直接经办或影响决策的职权,其提供的帮助均在职务权限覆盖范围内,并非单纯利用工作便利。
利益特定性:请托人谋求的调整换量比例、流量扶持等利益,均需依托刘某的职务行为实现,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2.“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刘某累计受贿61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且受贿持续时间长达四年,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法院据此作出相应量刑。
3.从宽情节的适用逻辑
法院对从宽情节的认定遵循“法定情节+实质悔罪”双重原则:
法定情节优先: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法定从宽适用条件。
悔罪程度考量:刘某退缴157万余元违法所得,虽未全额退缴,但已体现积极悔罪态度,法院结合退缴比例、配合调查程度综合确定从宽幅度,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辩护策略的多维启示
1.犯罪构成要件的抗辩路径
职务权限拆分:可举证证明部分事项超出刘某实际职权范围,需依赖其他部门或人员审批,主张该部分对应的受贿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依据司法实践,仅利用本人职权可独立决定的事项所涉财物,才属于受贿犯罪的数额范围。
2.量刑情节的运用要点
全额退缴激励: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结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从轻处罚。
立功情节挖掘: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抓获同案犯,争取认定立功情节,实现量刑幅度的进一步降低。
三、本案凸显的企业家犯罪特征
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受贿表现出“小权力、大腐败”的特点。一方面,行贿人谋求的不当利益不断迭代更新,并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不局限于金钱物质等传统形式的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受贿人不一定是传统贿赂犯罪中手握决定性权力的重要角色,互联网业务流程审批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存在贪腐漏洞。
依托行业特性,隐蔽性与专业性凸显。企业家及核心人员深谙企业管理漏洞与行业规则,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刘某利用互联网业务线上操作、流程分散的特点,通过合规化的业务审批流程掩盖贿赂事实,其受贿行为持续四年才案发。此类犯罪往往借助数据操控、流程规避等方式实施,不同于传统腐败的直接交易,难以通过常规合规审查发现,导致案发时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已难以挽回。
四、相关争议的分析
实践中,围绕本案定性及量刑的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行业特性分析如下:
1.互联网“隐性权力”是否属于职务便利
刘某的职务便利虽未涉及企业核心决策,但属于互联网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其对流量分配、合作审批的影响力直接关系请托人商业利益,符合“职务便利”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此类与数据、流量相关的隐性权力已被明确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职务便利”认定范畴,不因权力层级低而否定其犯罪属性。
2.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的从宽幅度是否合理
法院的量刑已充分平衡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刘某受贿数额巨大,仅部分退缴违法所得,从宽幅度需与犯罪严重性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其自首、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既体现了严厉打击腐败的态度,也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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