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5月,刘明远、陈静夫妇向甲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套精装别墅(一号房屋),总价约1500万元。签约当日,二人被要求同时签署两份合同:
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价1388万余元,交付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由丙装饰公司作为乙方,约定装修款117万余元,工期6个月。
购房款与装修款均按甲公司指示一次性付清。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精装交付,签两个合同是公司统一操作。”
然而,房屋迟迟未完成装修。直至2024年7月19日,开发商才通知收房,逾期长达两年四个月。
刘明远、陈静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主张:
甲公司唯一股东乙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丙装饰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张伟在装修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辩称:
房屋已于2021年8月以“毛坯”状态交付给丙公司代收,不构成逾期;
装修是独立合同,应由丙公司单独负责;
违约金应封顶2.5%,且不应包含装修款。
丙公司亦称:装修受疫情影响,工期应顺延,且与购房无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甲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58,579.97元;
乙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装饰公司在117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伟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实为一套精装修房屋买卖,开发商系实际履约主体,逾期交房责任不可分割。
三、法院说理
“两合同”实为“一交易”,开发商不能切割责任
尽管形式上分别签订购房与装修合同,但:
装修合同在购房时同步签署,未经协商;
装修款直接支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销售人员证言证实“签两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安排,为避税”;
装修内容无明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 装修款实质是房价组成部分,整体构成精装修房屋买卖关系。
交付时间应为“精装完成之日”
购房合同约定2021年8月29日交房,装修合同约定工期6个月,故合理交付时间应为2022年3月1日前。实际2024年7月才交房,构成严重违约。
违约金计算基数包含装修款,标准合法合理
法院认为:因装修款属房价一部分,违约金应以总付款1505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前20个月,之后酌减为日万分之零点五,总额超115万元。
“违约金不超过2.5%”条款无效
该条款属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减轻自身责任,依法认定无效。
一人公司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须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张伟作为丙公司唯一股东,均未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
警惕“购房+装修”拆分签约套路
开发商常以“避税”“灵活选装”为由,要求购房者与关联装修公司签第二份合同。此类操作往往掩盖真实房价、规避监管、转嫁风险。一旦出问题,开发商便推责给“第三方”。
装修款很可能就是房款的一部分
若装修合同无详细清单、价格畸高、签约时间与购房同步、收款账户由开发商控制,则法院极可能认定装修款属于房价组成部分,开发商需对整体交付负责。
逾期交房违约金可突破“2.5%”上限
很多补充协议写明“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5%”,但若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法院可认定无效,支持按日累计计算。
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做好财产隔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股东无法举证,最终“公司债务变个人债务”。
遇到长期逾期,及时起诉锁定权益
本案逾期超两年,若不及时维权,可能面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执行困难等问题。建议在逾期6个月内咨询律师,通过诉讼确认违约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精装修”“拎包入住”等宣传,务必看清合同本质。若被要求签两份合同,务必要求开发商书面承诺“整体交付、统一责任”。如已陷入类似纠纷,切勿轻信“疫情免责”“装修独立”等说辞,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追责,必要时可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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