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无密可保。”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各类违法和犯罪层出不穷。要问21世纪什么最重要?那答案肯定是“人才”。但要问21世纪什么最值钱?我想答案应该是“信息”。秘密保护和数据安全,往小了说,关系个人利益,涉及市场正常发展;往大了说,是涉及国家和社会根本的大事。
由此,我国的法律体系,围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形成了一整套的保护规定。总的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最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次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对要弱些。形成这种局面,倒不是因为什么“重大家轻小家”或者“重集体轻个人”的传统思维。而是因为,凡是用法律专门保护的东西,得内涵明确、范围确定。否则,法律不好把握,容易造成执法司法混乱,甚至轻易出入人罪。
国家秘密最好界定,根据保密等级由强到弱,依次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个人隐私最难把握,内涵不够清楚,范围也很大;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哪些不属于,主要靠实践中具体掌握。商业秘密居中,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有明确定义,有的如刑法反而是在近几年的修改中删掉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实践问题:什么是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与刑法中的商业秘密,是不是指的同一个东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能不能延伸适用到犯罪的认定当中?刑事执法司法程序中怎么界定商业秘密?以及律师最关心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要点是哪个?
明确回答这些问题,既对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有用,也对律师有效辩护有用,还对市场竞争中把握好合法界限有用。所以,我想试试。
一是,什么是刑法上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规定。2020年修改刑法前,刑法该条还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刑法上的商业秘密,需要有三个特征:实用性,就是得能用,别整些为扰乱竞争对手思路的虚假信息冒充商业秘密;经济性,就是得有价值,或者研发花了钱,或者用上能带来效益,又或者竞争对手拿去能造成自己的损失;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你自己都不重视、当作秘密保护、整天出去乱说,怎么还能要求别人不知道,怎么还能要求法律予以保护?
2020年修改刑法时,删掉了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主要考虑是:有些商业秘密,经济性很难认定。比如:客户电话号码本。有的员工离职时,带走了原公司的电话本,又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做原公司客户的生意。这个电话本值多少钱?能带来多大收益?对原公司造成多大损失?……这些问题均不好确定。因此也造成了一些性质恶劣的行为,无法通过刑法予以打击的实践难题。
所以,为加大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2020年修改刑法时,删掉了刑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把商业秘密的认定,留给了实践具体把握。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能否延伸适用到犯罪的认定当中?
刑法删掉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删掉。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修改前刑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实用性、经济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样就产生了几个问题:是不是认定商业秘密,都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定义的,均不是商业秘密?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即便再窃取、刺探和出售,也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就这些问题,与执法司法一线的同志有过交流,各方面认识还相差很大。有的认为,当然要受反不正当法管。有的认为,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情况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管,有些不受。
我的意见是:刑法上的表述,即便与其他法律的表述完全一致,很多时候也指的不是同同一个东西。比如,刑法上承认“假离婚”,离婚不离家,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换取购房资格、车牌摇号资格的,即为刑法上的假离婚。如果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还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而在民法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有结婚证,就是真结婚。有离婚证,就是真离婚。不存在有离婚证,而又没有离婚的假离婚情况。
同样,刑法专门删掉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就是刑法当中的商业秘密不再受原有“三性”约束。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仍依照“三性”认定商业秘密,这种认定不能延伸适用到刑法当中。
对律师辩护来说,实用性、经济性和保密措施这“三性”可以提,但不够硬。
三是,怎么界定刑法上的商业秘密?
我前面讲了,2020年修改后的刑法删掉了刑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把刑事程序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留给了实践具体掌握。也讲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三性”要求可以提,但不够硬。
什么是“具体掌握”,就是综合整案情况把握。比如:有些造成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经济性”无法明确认定,但手段极为恶劣而且屡教不改。比如:有些实用性虽然目前还无法明确显现,但经济价值很大。再如:有些虽然没法具体认定经济损失,但导致了企业破产、倒闭。等等。
但无论怎么具体把握,怎么举具体的例子,总有一个商业秘密的特征,是无法绕过去的。那就是“它得涉密”。不涉密,当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更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是否涉密,也很好把握,那就是“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自己整天在外面宣传的信息,自己没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半公开半不公开的信息,经过网络渠道和肉眼观察可以获得的信息,均不属于刑法上的商业秘密。
由此,也就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要点:是否涉密。这个点,够硬、够好用,不易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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