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案庭调解室一案件当事人手里捧着一叠现金,乐呵呵地说:“多亏法官督促被告主动履行,让我省心省力……”这是凤冈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车某的真情流露。
2025年2月某日,原告车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天桥镇齐心村某路段时,因被告彭某在公路边修建房屋堡坎,堆放沙石等材料占用部分公路,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车某经过此处摔倒受伤住院。住院期间产生各项费用246091.3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车某诉至凤冈法院。
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彭某应当赔偿车某20%的经济损失。为促进案件早日兑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发送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督促履行。案件生效后,因当事人迟迟未主动履行。经了解,车某因受伤后一段时间没有上班,家庭暂无固定收入,若能及时得到这笔赔偿金可以维持家庭开销,车某为此而发愁。
为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切实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凤冈法院将“推动案件主动履行”融入立案阶段工作核心,在前置提醒的基础上,提前衔接审判与执行关键节点,由立案庭持续跟踪督促履行情况。安排专人对履行滞后或存在迟疑的当事人,通过电话了解原因、释法明理、线上答疑解惑、告知法律责任等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从源头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现“纸上权益”变为“真金白银”,让司法为民举措温暖民心。经过立案庭跟进督促,2025年12月10日,彭某主动到凤冈法院以现金支付给原告。车某拿到赔偿金后喜笑颜开。至此,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凤冈法院切实将司法裁判效力转化为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权益的工作举措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下一步,凤冈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立审执”协调联动,继续督促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跑出“纸上权益”到“真金白银”的“加速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凤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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