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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法院能拿我怎么办?”这是许多被执行人的常见心态。当债权人听到这样的说辞,心中不免涌起无奈与愤怒。然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不等于“执行无望”

近年来,法院执行手段已实现全方位升级,从住房公积金到支付宝余额,从股权到虚拟财产,法院查控系统已覆盖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01 突破传统认知,这些财产都可执行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执行仅限于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然而,如今的执行范围已远超想象。

住房公积金、支付宝余额、退休金等过去被认为“不可执行”的财产,现在均已纳入法院可执行范围。在某案例中,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任何显性财产,但查询发现其公积金账户有15万余元存款,法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13万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广州司法局案例)

同样,在紫阳县人民法院处理的另一案件中,被执行人舒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被成功扣划,用于偿还民间借贷债务。(紫阳县法院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当前法院查控系统已与公积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联网,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监控。

02 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当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财产履行债务时,法院的另一利器是信用惩戒体系。这一体系旨在让失信被执行人为其行为付出相应代价。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多个方面受到限制: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等高档消费行为。

更为严厉的是,失信被执行人还将面临任职资格限制、市场准入限制以及荣誉和授信限制。他们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录为公务人员也会受限。

数据显示,许多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表明,信用惩戒体系已成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

03 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非对所有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棍子打死”。最新执行理念强调要严格区分“失信”行为与“失能”状况

所谓“失信”,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而“失能”则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但主观上仍有履行意愿。

在湖南醴陵市法院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执行人黎某因事故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没有简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而是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对于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04 创新执行手段,提升执行效能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院的执行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如今,已出现悬赏公告、手机定位、定制“失信人彩铃”等多种新型执行方式。

在四川自贡市富顺县,法院与通信公司合作,通过手机定位成功找到一名失踪已久的被执行人,并促成案件和解执结。

在河南,法院与媒体平台合作,对“老赖”在新媒体平台进行弹窗曝光,大幅提升了执行威慑力。

宁波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出具自动履行告知书,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帮助其顺利修复信用。

05 申请执行人的应对策略

面对被执行人“没钱没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可主动作为,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诉讼前及诉讼期间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至关重要。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会转移、隐匿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可有效防止这一现象发生。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可留意其经常出没的地点,协助法院寻找其下落。

此外,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全国已有多家法院实行了执行悬赏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降低申请执行人的成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