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项目建设,本应是遵循法治、保障民生的民生工程,却因个别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肆意妄为,沦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工具。毕节磷煤一体化项目织金片区征收过程中,徐某焱、李某、付某、班某、刘某等相关人员无视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施工、非法侵入住宅、多次强行测量土地房屋、故意损毁财物、断水断电断路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搞针对性拆迁,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厘清其行为性质,明确应承担的法律与纪律后果,既是对受害群众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深刻警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逾越法治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严肃追责。
从刑事追责层面来看,涉事人员的多项行为已触碰刑法红线,难逃刑法制裁。2020 年,李某在担任织金县茶店乡书记期间,未征得当事人户同意强行流转土地给贵州乌江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期间还扬言收拾当事人户体制内公职人员;同年,其组织征收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 18.83 亩耕地用于修建光伏电站升压站,该行为已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农用地罪。尽管当事人多次实名举报,自然资源部门也对光伏项目立案查处,但李某的违纪问题始终未被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属于 “情节严重”,虽李某涉及的 18.83 亩未达该数量标准,但该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 50 万元,符合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的定罪要件,已达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李某调任织金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后,仍主导磷煤一体化项目违规征收并实施打击报复的情节,其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2025 年 7 月,班某组织工作组对当事人土地附属物清点后,以 “清理杂草” 为名擅自砍伐当事人土地上近药材、杂木等,该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应予立案追诉,而当事人土地上的药材、树木均为合法私有财物,班某等人未经同意擅自损毁,且涉案财物数量大、价值高,已满足 “数额较大” 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班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公款雇佣民工实施该行为,属于情节加重情形,将依法从重追责。
卢某武、郭某华自磷煤一体化项目征收启动后,多次以征收为由骚扰年逾七旬的老人,即便当事人多次提醒停止骚扰,卢某武等人仍置若罔闻;2025 年 5 月 19 日左右,二人又未经李某祥同意、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擅自闯入其住宅,导致老人受到极大惊吓。该行为已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应予立案;即便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也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织金县公安局在织金县纪委移交案件后,以 “没有违法事实” 草草收场,本身也涉嫌不作为,相关责任人同样需承担责任。
在党纪政务处分层面,涉事人员违反纪律底线,必受纪法严惩。李某升任织金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付某担任该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后,二人作为磷煤一体化项目征收负责人,罔顾法定程序,多次违规批准贵州建工集团在当事人户约 30 亩耕地上施工,导致土地损毁、地上附属物被铲除;班某作为茶店乡人大主席、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不仅是强行动工的具体责任人,更在土地房屋测量环节多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2025 年 5 月初,其在未测量、未补偿的情况下准许施工;5 月 20 日,其带领龙某江、卢某武等 50 余人强行测量当事人房屋,被当事人亲属报警阻止;5 月 22 日,又带领 30 余人再次强行测量,被当事人阻止;6 月 4 日,第三次带领 20 余人强行测量,期间龙某江故意挑衅激化矛盾,测量人员还踩踏地上附属物。
班某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测量需依法依规的规定,更涉嫌滥用职权:其一,茶店乡政府无土地征收资格,却自称代表乡政府开展征收测量,属于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干部按规定权限履职的要求;其二,其放任毕节市恒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未出示工作证、公证委托书即配合测量,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未尽到监督责任;其三,其通过李某远、卢某送达加盖乡政府公章的通知后,次日便带队强制测量,未给予当事人申诉和救济的合理时间,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程序规定,粗暴剥夺当事人权利;其四,其仅针对当事人户、李某祥户、李某户下达通知并测量,构成选择性征收,违反《公务员法》公平履职要求,属于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此外,班某在附属物清点环节还存在弄虚作假、程序空转问题:2025 年 7 月 13 日至 16 日清点前,当事人与工作人员陈某军约定全程录音录像,但清点后刘某、陈某军拒绝提供视频,导致数据真实性无法核实;班某还 5 次以上组织清点,仅 7 月 13 日就出动超 50 人,多次清点无合法结果,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和财政资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应政务处分则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班某多次强行测量、程序空转、故意损毁财物,卢某等人选择性执法、非法侵入住宅,均属于 “情节较重” 情形,应依纪依法处分;其中李某、付某、班某的针对性征收、涉嫌打击报复行为,还属于 “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将依法从重处理,若被认定为 “徇私舞弊”,还会成为刑事追责的加重情节。
除刑事、党纪政务责任外,涉事人员及相关单位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方面,李某 2020 年强行流转土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班某等人损毁药材树木的损失、卢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导致李某祥的精神损害等,受害群众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赔偿方面,茶店乡政府、织金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违法行政行为实施主体,需对断水断电断路、强行动工造成的土地损毁、生活不便等后果承担责任 —— 当事人户因补偿标准过低未签订协议,却被断水、断电、断路,只能依赖 “望天雨”“屋檐水” 生活,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单位需赔偿损失,后续可向李某、付某、班某等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毕节磷煤一体化项目违规用地事件,暴露出个别公职人员 “权大于法” 的错误认知,以及基层执法、监管环节的漏洞。但法治社会的核心准则是 “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项目推进压力多大、个人积怨多深,都不能成为突破法律边界的理由。对于全体公职人员而言,此案是一面镜子:土地征收有法定程序,群众权益有法律保障,任何试图以 “侥幸” 规避程序、以 “报复” 滥用职权的行为,最终都会被纪法利剑斩断。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必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所有违法违规事实,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受损的群众权益得到修复,更让权力回归法治的轨道,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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