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跟大家聊聊动物保护立法。
这个问题在舆论场中其实很敏感,因为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会被骂。
今天,我不打算提供答案,只分享一下我了解的立法现状和难点。我相信无论持有什么观点,都应该去正视相反的现实,否则就会落入狭隘与偏见。
首先,必须承认,部分虐待动物行为,法律的确规制不足。
尤其是那些流浪动物——它们被批量捕捉、虐打、烧烫、剥皮——之所以难以被有效追责,是因为流浪动物属于“无主之物”。在法律上,它们仅仅是财产,而财产的损害需要明确的物权归属。于是,只有当虐待行为触及了其他法益——比如制作、传播暴力影像扰乱公共秩序,或是对特定他人的财物(宠物)实施偷窃——公权力才能介入。也正因此,一条被视为家人的伴侣犬被偷后送上餐桌,往往只能按市场价计算损失,这与其所承载的情感价值之间的落差,常令主人感到双重伤害。
可问题的另一方面同样真实。部分不负责任的饲养者,源源不断制造着外溢的社会风险与公共悲剧。以我代理的成都狗咬女童案为例,主人将烈性犬散养于人流密集的小区,将年仅2岁的女孩咬成肾挫裂伤,令人触目惊心。更有许多人因生活变动随意弃养,导致城市流浪动物不断繁殖,可能破坏生态、传播疾病、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对幼童和老人造成安全隐患。
一方立足于道德与情感,呼吁每一个生命都应被尊重;另一方则紧靠安全与秩序,强调权利须要有边界。双方都有充足论据,却无法互相说服。
然而我认为,这从来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取舍问题,而是一个两厢兼顾的平衡问题。
目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相信未来不文明饲养行为将会显著减少。然而针对动物的保护仍相对滞后甚至空白。
可能有人会说,不对呀,前阵子小狗papi的妈妈不是成功让投毒者被判四年吗?
实际上,那个案子走得通的关键,在于投毒者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物质,且投放位置靠近幼童活动密集的区域。“投放危险物质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质还是因为给人造成了危险,而非出于对动物的保护。
最关键的是,受害者们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得到支持。这要么说明法律认为宠物狗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么认为该伤害尚未达到“严重标准”。我个人认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小狗主人为了追凶陷入重度抑郁,且丢失工作停滞生活,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这说明,法律依然将动物判定为纯粹的财产,而不认可它们对主人精神世界的意义,这是非常遗憾的。
目前,很多网友在呼吁出台《反动物虐待法》,从情感上我是支持的,但是理智上必须说,短期内可能时机未到。关键阻力就在于“执法成本”的区域差异上。
一部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前期的立法调研、草案起草、专家论证等立法成本都是次要的,关键是这一套标准、一个体系要在960万平方公里的每一个角落都具备可行性。
比如要配备经过训练的执法人员,他们要能辨别“虐待”、“屠宰”与“必要管控”的界限;比如需要在司法鉴定体系中,增加对动物伤情、死因的专业鉴定;再比如需要建立动物收容、救助、检疫等一系列公共服务设施……
这一系列成本,在北上广深这样的超大城市,或许具备条件。
但在广大中小城市、县城和乡村,基层执法和司法资源本就紧张,以上成本可能成为难以承受之重。而一部全国性法律,如果在基层因资源匮乏成为”沉睡条款“,对公信力的损害可能比没有这部法律更大。所以,不是我泼大家冷水,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基础,在于匹配的社会经济与管理条件。目前来看,时机尚未成熟。
所以,与其为立法受阻而沮丧,不如考虑如何将目前的法律资源用好。比如,如何用“寻衅滋事”更加精准地打击动物虐待行为?能不能争取将伴侣动物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虐待行为在治安违法、刑事打击和民事赔偿上该如何分配资源?我认为这才是目前更有建设性的思路。
最后,我想引用papi案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作为结尾:
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安定、社会和谐包含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多个维度的和谐共生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遵纪守法和理解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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