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第二条“禁止商业变现”|条文释义、法规依据、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职苑)
导读: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养生课程等牟利”。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条文释义、法规依据与政策支撑、实施要点、典型案例警示、实践意义五大维度,开展全面系统、深入透彻的解读,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条款落地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目录
“十不得”第二条
一、条文释义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二)部门规章
(三)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要点
四、典型案例警示
(一)案例综述
(二)案例评析
(三)案例警示
五、实践意义
“十不得”第二条
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养生课程等牟利。
一、条文释义
本条旨在严格区分“健康科普”与“商业推广”的界限,防止将健康科普内容异化为营销工具,通过“科普—引流—变现”等模式实现商业转化。核心要义包括:
1.本条主旨:禁止商业变现。
2.禁止变相广告: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禁止在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商品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商业信息。
3.禁止导流导诊:不得利用科普内容将受众引流至特定医疗机构、药店或线上诊疗平台,变相推荐医疗服务或医药产品。
4.禁止直播带货:明确禁止通过直播、短视频等形式直接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各类养生课程。
5.禁止利益冲突: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和专业权威性为商业产品站台背书,防止经济利益影响科普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资质要求:即使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也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审查批准,严禁无资质主体发布专业医疗信息。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七条:禁止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第十九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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