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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宜兴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陆妍

她分享的主题是

《触及法律红线!

自制假冒“水光针”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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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她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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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妍:大家好,欢迎收看《锡法视界微讲堂》栏目,我是宜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陆妍。

今天的节目,我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医疗美容那些事儿。美丽经济盛行,一些不良微商嗅到商机,在朋友圈宣传起“水光针”“玻尿酸”等各式医疗美容产品,宣扬“品牌正品、快递到家”,销往各地美容院,爱美的你会选择购买吗?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案例:

许某做微商过程中结识了唐某,两人看市场上某品牌水光针销量火爆,但自己没有进货渠道,便动起歪脑筋,决定自制假冒产品。两人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版水光针,细细研究后,找到厂家进行仿制生产。并找来其他合作伙伴(已另案处理)将仿制的水光针以市场价5折售卖给客户,客户再加价销往全国各地美容院。后有客户扫描包装二维码显示错误信息,怀疑是假冒产品向市场监督局报案导致案发。

陆妍: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购买原液、包装等材料,灌装假冒某品牌精华液,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55万元,共同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许某分得3.8万元,被告人唐某分得4916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最终,法院结合他们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自制假冒医美产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更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侵权人除需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规范经营行为。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美市场鱼龙混杂,爱美人士在享受医疗和美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院,检查医疗美容公司的资格证书,自觉抵制假冒和“三无产品”或未经证实的医药、美容药物及医疗设备。

来源:宜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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