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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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递运输纠纷中,快递公司因未妥善保管、违规操作等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丢失时,常以 “保价条款” 为由主张限额赔偿。

那么,如果快递公司承运中存在重大过失的,还能援引“保价条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吴某某诉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之中出现绑单错误、货物重量无故减轻等问题导致快递货物灭失,快递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在管理、承运快递过程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快递公司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应按保价限制赔偿还是按手机实际售价进行赔偿。

保价条款虽然是快递企业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但亦是邮寄服务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如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规定,排除保价条款中有关限制赔偿约定的适用。

本案中,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揽件后,先出现绑单错误问题,又在快递揽件后到达收件人的运输过程中出现快递重量无故减轻问题,两被告未能就运输过程中快递重量减轻做出合理解释,足以推断出其未尽合理的管理职责,导致涉案手机丢失,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故应排除保价限制责任条款在本案的适用,原告主张的金额系原告与涉案手机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金额,亦原告实际损失,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应按照原告的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系被告某速递公司的分公司,在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被告某速递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存在以下行为,通常可被认定为运输中的重大过失:

1.未履行基本保管义务:如将贵重物品与易燃易爆品混装、未密封导致物品丢失;

2.违规操作造成毁损:如暴力分拣导致易碎品破裂、未按约定路线运输延误致损;

3.故意或放任损害发生:如明知货物需特殊防护而未采取措施、发现货物遗失后未及时查找;

4.违反行业基本规范:如未核对收件人身份导致错投、擅自将货物转交第三方运输。

周军律师提醒,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若需进结合具体案例(如贵重物品丢失、易碎品毁损)分析,可补充案件细节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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