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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好兄弟铤而走险一起贩毒,
万万没想到,
“靠谱”上线提供的“货”是假的......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意图贩卖毒品,但实际交易的物品却未含有毒品成分,即所谓的“假毒品”。那么,这种“货不对板”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请看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中旬,罗某某、皮某某、江某、江甲共谋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罗某乙,赚到钱后四人平分。2025年6月18日,四人将从长沙彭某处购买的5个电子烟弹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乙。交易完成后,四人与罗某乙到夜宵店吃夜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乙身上查获5个电子烟弹。经鉴定,该5个电子烟弹中均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皮某某、江某、江甲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假毒品误认为真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罗某某等四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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