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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李秀兰夫妇育有三子:赵明、赵强、赵亮。夫妻二人于1994年通过单位房改,购得位于北京市的一套69.9平方米公有住房(下称“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赵建国于2015年去世,李秀兰于2023年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一号房屋由长子赵强自2005年起实际居住至今,其称父母曾口头承诺该房归其所有,且自己无其他住房。

次子赵明认为,父母未留遗嘱,一号房屋应作为遗产由三兄弟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因赵强拒绝协商,且意图独占房屋,赵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赵强辩称:自己长期居住、无房可住,且父母生前另有两处平房及拆迁利益被赵明占有,若要分割一号房屋,则所有遗产应一并清算。三子赵亮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如不分割,同意赵强继续居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一号房屋为赵建国、李秀兰的遗产;

该房屋由赵明、赵强、赵亮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驳回赵强关于“因无房居住故不应分割”的抗辩;

赵强主张的其他房产及拆迁款,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处理。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一号房屋系赵建国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强虽长期居住,但居住事实不等于所有权,亦不能阻却其他继承人的分割请求。

“无其他住房”不是拒绝分割的法定理由。共有财产可采取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等方式处理,居住困难可通过协商或后续执行程序解决。

赵强主张的其他遗产(如平房、拆迁款等),仅提供户籍信息,未提交产权证明或资金流向证据,无法认定为未分割遗产,故不予一并处理。

四、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团队整理,供公众参考。

口头承诺难抵法律效力:父母生前即便口头表示“房子给谁”,若无遗嘱或书面赠与,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长期居住≠拥有产权:很多继承人误以为“谁住就是谁的”,但法院只看产权登记和继承规则。

“我没房住”不能阻止分割:这是情感诉求,非法律抗辩。法院可判按份共有,后续可通过协商由一方回购份额。

主张其他遗产需举证:不能仅凭“听说”“户口在这”就要求分割,必须提供产权证、银行流水、拆迁协议等证据。

尽早协商或诉讼:遗产长期不分,易引发矛盾升级。建议父母去世后及时办理继承手续,避免亲情破裂。

建议:涉及多子女继承房产,务必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通过律师介入调解或诉讼,确保权益清晰、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