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人活一世,最怕的不是孤独终老,而是生病时无法用自己的钱给自己看病,死后也不能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安葬。
今年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远在兰州的姑姑已于今年4月离世,舅舅三十岁左右便去世,世上已无近亲。蒋女士有一个远房亲戚吴先生,蒋女士的奶奶与吴先生的爷爷为姐弟。蒋女士与吴先生仅在一年一次的年夜饭相聚,往来较少。
2023年10月14日,蒋女士发现自己头晕,无法行动,向公司请假。同事上门查看时发现她已意识模糊,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蒋女士突发脑出血,需立即手术。
图为聊天记录截图
问题来了,手术必须家属签字。
危急关头,吴先生赶到医院代为签字,并与公司共同垫付3万元医疗费。经过近两个月治疗,蒋女士病情一度趋稳。然而,12月初,她被从医院转至康复医院后,不久病情骤变,抢救无效离世。
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吴先生及生前好友提出请求:使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购置墓地。他们认为,人走了,总得体面一点,用她自己的钱,安顿她自己的身后事,合情合理。
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蒋女士无配偶、无子女、无在世父母,亦无遗嘱,其遗产依法应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回应称,丧葬支出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目前尚无具体标准,需法院审理确认后方可执行;若要购墓,后续维护费用仍须申请人吴先生自行承担。
医院治疗画面 资料图
灵魂追问:谁来保障独居者死后权益?
蒋女士的情况,在网上引发不少网友对相关部门的质疑:生病签字时“无人管”,为何身故后财产“有人接”?
生前无法便捷使用自己的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却要被“严格管控”,这合理吗?连用于自身后事都要面临“标准不明”的阻碍。在公众的朴素认知中,“谁的钱用在谁身上”天经地义,这种法律规定与民间情理的冲突,让制度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甚至,还有网友反问,现在是有遗产,民政部门来接管了,如果死者有债务,民政部门接管不?
既然独居者已经死亡,又无近亲属,死者的身后权益如何保障?如果没有人过问的话,会不会骨灰一扬就完了,连个追思会也没有,连个花圈也没有?
在目前相关标准模糊的情况下,遗产可能被不规范处置,逝者的意愿无法得到尊重,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如果一个人一生独立自主,纳税购房,勤勉工作,在死后最需要体面告别的时候,反而失去了对自己财产的最终支配权,岂不令人寒心?
这并非针对蒋女士一个人的追问。据上海市老龄办2022年发布的数据,全市60岁以上独居老人达30多万人,其中不少处于“无配偶、无子女、无近亲”状态。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类似蒋女士的情况只会越来越多。
有网友反问,现在是有遗产,民政部门来接管了,如果死者有债务,民政部门接管不?
依法接管≠与民争利
虽然有网友质疑民政部门有“吃绝户”的嫌疑,但客观地看问题,民政部门接管遗产,不是侵占,而是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条款旨在填补“无主遗产”管理真空,防止死者债务无人清偿、权益无人主张、财产流失或被冒领。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接管死者遗产,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收归国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只有在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清偿全部债务、公告期满无人主张权利后,剩余遗产才可归国家所有,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福祉领域,不得挪作行政经费或部门收益。
因此,民政部门接管死者遗产,不是与民争利,而是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清偿债务。拿蒋女士的情况来说,民政部门在处理她的遗产的时候,必须要偿还吴先生垫付的医药费,如果她还欠其他人的钱,也必须偿还。
民政部门对蒋女士身后事的答复虽然显得不近人情,但是确实是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因为这些遗产一旦被擅自支出,相关部门或人员可能面临审计问责、司法挑战乃至舆情风险。
有网友质疑民政部门有“吃绝户”的嫌疑
不能因制度空白,失了人性温度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与现实、制度与情感之间存在巨大落差。
目前,《民法典》虽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配套细则尚未完善。对于“合理丧葬费用”的界定,全国尚无统一标准。上海虽有《殡葬管理条例》,但主要规范火化、安葬行为,未涉及无亲属逝者的遗产使用权限与流程。
这就造成一种尴尬局面:吴先生愿意出力,却无法合法动用遗产;民政部门有权管理,却因标准缺失而不敢决断;死者朋友想尽一份心,却被挡在“合规”门外。
更现实的问题是,民间习俗讲究“入土为安”,通常建议七日内下葬。而遗产管理程序启动需公告、清算、法院确认等多个环节,耗时数月并不罕见。等到手续齐全,会不会已经猴年马月了?
此外,后续维护责任归属也成难题。若允许用遗产购墓,几十年后墓园维护费谁来付?若要求吴先生终身负责,是否公平?
值得肯定的是,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部门,研究制定《临时监护与遗产管理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善意第三人申请参与遗产事务”机制,推动形成可复制的经验。
最重要的是,民政部门在面对网络质疑时,应该积极发声,回应关切,澄清误解,平息纷争,避免给网友造成“吃绝户”或与民争利的错误认知。
法律的刚性守护着公平,而人性的温度则维系着尊严。当每一个生命都能在落幕时得到体面的对待,每一笔遗产都能在阳光下规范处置,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心中的“安全感”,而非“距离感”。这,才是对蒋女士这样的独居者,最温暖的告慰。
延伸阅读
居住在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
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
在今年10月突发脑溢血
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
46岁蒋女士去世 视频截图
为解决后续医疗费问题
蒋女士所属的居委介入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担任其监护人
另一方面
在法律认定流程办下来之前
以“临时监护人”的名义
帮助蒋女士接受治疗
本来一切都在朝着
好的方向发展
不料,昨天(12月14日)
蒋女士病情急转直下,不幸离世
病情似有好转
转院后却突然恶化
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不过,上周一,她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后,病情却突然恶化。
“刚转院时好像状态还是不错的,但是从星期四星期五开始就不断接到医院方面的告知,突然心脏骤停要抢救,抢救了一个小时,说恢复了,过了大半天不到不到几个小时,又说抢救了。上周六赶过去的时候她生命体征就不太好了,呼吸机什么都在。”
蒋女士此前抢救画面 视频截图
吴先生说,为了这次专家会诊
上周六他再次垫付了1万元现金
然而最终
远房表姐还是没有撑过去
但眼下,斯人已逝
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
又有了新的烦恼:
该如何操办蒋女士的身后事
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而丧葬的形式也偏向于海葬或生态葬,这让吴先生觉得不太合理。
吴先生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
都希望为其举办一场追思会
并购置墓地
对此,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先生承担。
蒋女士生前照片 视频截图
叶宇倩 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吴先生提的一些葬礼的或者墓地的要求都是可以满足的,是可以从蒋女士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但是可能墓地涉及到后面每一年的维护等等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
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吴宇倩接受采访
【此前报道】
46岁的蒋女士独身一人,父母都已过世。今年10月14日,蒋女士的公司接到蒋女士的请假申请,蒋女士称头晕无法行动。
蒋女士的同事上门查看,把蒋女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蒋女士出现了脑出血症状,需要进行手术。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
蒋女士出现了脑出血症状,需要家属签字进行手术
蒋女士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孙女,蒋女士和吴先生的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
吴先生与蒋女士亲戚关系很远
据吴先生说,蒋女士未曾婚配,也没有子女,父母也已过世。有远在兰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过世,舅舅早在30岁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蒋女士身边没有一个近亲属。
吴先生接到蒋女士被送至医院的消息后,赶到现场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蒋女士得到救治。
蒋女士得到救治
然而,蒋女士从刚入院的神智基本清醒,到后来病情逐渐反复,伴有烟雾病,逐渐变得神志不清,只能住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
蒋女士医药费已经累计到21万多
截至11月11日,医药费已经累计到21万多,并且每天都在以五千到一万多的金额累加。医院联系吴先生缴费,但高额的医药费让吴先生也无力负担。
医院开具的住院病情证明
高额医疗费由谁承担
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吴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他和蒋女士是远亲,没有法定继承关系,一旦蒋女士未来病情恶化,其无法主张通过蒋女士财产来还款。而像蒋女士这样没有父母、配偶与子嗣的单身人士,应由属地居委成为其监护人更为妥当。
吴先生只能向属地居委和街道求助。
邮电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镇君表示,已经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查询蒋女士是否有其他近亲属,派出所还在查询中。目前,已经和远在兰州的姑妈的孩子取得联系,看他们是否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从法律上来说,表亲属也不属于近亲属,并且他们远在兰州,是否能承担照顾蒋女士的责任还需要那边回复。
书记表态,居委也愿意向前一步,积极承担照顾和监护责任,为蒋女士托底。为解决医药费支付的燃眉之急,他们此前曾分别与蒋女士工资存放银行及购买重疾险的保险公司联系,由居委代签,先把费用赔付到她的账户或者是医院的账户,用这笔钱先支付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跟我们回应,居委没有这个权利。
在几方碰壁之下,他们已通过法院方面梳理了成为监护人的相关流程,须先申请宣告蒋女士成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再指定蒋女士的监护权。
律师:
独身人士尽早做意定监护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对于无父母、配偶及子嗣的人员,在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虽然经一定流程可由村居或者民政局担任监护人,但相关法条并未强制规定权责,实际执行中往往会遇到不少问题,因此随着类似情形不断增多,也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采取意定监护的模式,来未雨绸缪。
律师答疑
此外,律师指出,随着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和生育率的持续走低,这类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设定专门的紧急救助基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