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大风新闻”报道,近日,山东东营一租车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反映,一起未成年人驾车肇事诉讼案件胜诉后,因法院判令的败诉人迟迟未履行判决,法院决定对其中一位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却要求作为原告的他来支付拘留体检费。
根据新闻报道,事情的大概是:刘先生起诉的一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刘某甲与其父刘某乙、其母关某赔偿原告刘先生的车辆损失 161651元、鉴定费8000元、施救费3900元,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付某和刘某乙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3000元。
一直没能执行到位,在刘先生的申请下,2025年6月,法院决定对被告刘某乙进行司法拘留。“东营区法院的法官告诉我,因为刘某乙名下没有财产,所以对他进行拘留前所做的体检费用应该由我来支付。”
6月4日,在法院的要求下,刘先生支付了拘留所需的体检费279元。“之后,刘某乙被拘留。12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东营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对方表示,因刘某乙在执行时没有钱,因此由原告刘先生来支付体检费用。“被告名下的财产我们全部都查了,他没有任何财产。”(以上内容来源:大风新闻)
有律师认为,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拘留相关的办案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垫付体检费,通常也是由法院先行垫付,而非转嫁至胜诉的原告。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常规来看,拘留体检费不该由原告承担。
法律规定应高由财政负担,但实践中经常经费保障不足
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有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如明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行为;存在妨碍诉讼行为的,如如伪造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体检是拘留的必经程序,在拘留前,执行法官会在拘留之前安排被执行人前往附近医院进行体检。到医院体检,就涉及到体检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均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这意味着被拘留人的体检费用作为拘留所日常运行或办案的一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承担。
虽然规定如此,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遭移送拘留程序繁琐、财政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拘留难,也就成了执行难的成因之一,令不少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很头疼。
一些拘留所,严格执行收押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部分拘留所的收拘标准比较宽松,只做常规体检,只要老赖没有严重传染病、心脏病,基本都能收;可有些拘留所为了规避风险,把关特别严:高血压、糖尿病都能成为拒收理由。本来拘留所医生可以直接体检,有的却是让一概送到医院抽血、量血压等等,医院体检要现金的。
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分文没有执行回来,反而要搭进去一笔“体检费”,甚至还要搭进去拘留期间的被执行人伙食费。被执行人更是抱着反正自己没钱,不交钱反而会令自己不被拘留,更没有了交钱的积极性。
司法拘留究竟是由被执行人承担,还是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的现实问题。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种情形:
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若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体检费一般由其自行支付。这是基于司法拘留是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措施,体检费用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必要支出,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先行垫付: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支付体检费,法院通常会先行垫付体检费用。后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优先扣除已垫付的体检费。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垫付:在个别实践中,可能存在申请人自愿垫付体检费的情况,但这并非强制要求。若法院强制要求申请人垫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可能违背司法执行的公平原则。
但不少律师的办案经验提示:体检费用通常是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有律师文章称,之前自己在三线城市医院给被执行人垫付体检费用,法官建议垫付2000元医疗卡,最终花费900多元;有律师文章介绍经验称,如被执行人不愿支付体检费需申请人垫付。
不过,这些情况应该是个别现象,并不是普遍现象。按照《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的体检费用作为拘留所日常运行或办案的一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绝大多数的地方是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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