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裴茜律师
导语
“亲兄弟明算账”,合伙经营本是基于信任的共赢合作,但现实中常因账目不清、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未清算却被主张亏损、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转借贷后利息过高…… 这些问题不仅破坏合作情谊,更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和法律规定,为合伙人拆解权益维护的关键要点。
01
未清算仅以 “亏损” 为由,能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吗?
核心结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除非证明出资未实际用于合伙事务
合伙关系的核心是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未清算时,无法确定合伙真实盈亏状况,仅以 “亏损” 为由要求返本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黄某与韦某合伙纠纷案
- 案情:2022 年,黄某向韦某转账 2 万元投资木材项目,其中 1 万元用于阳朔桉树项目(已付定金)、5000 元用于湖南木材项目(实际运行),另有 5000 元据称投入平乐项目但无证据证实。黄某未参与清算即要求退股返本,韦某以 “项目亏损” 抗辩。
- 法院判决:阳朔、湖南两项目已实际运行,未清算前黄某无权要求返本;平乐项目因无证据证明实际运行,韦某需返还该 5000 元出资。
- 法官释法:合伙财产需经清算后才能分割,双方均拒绝清算时,主张返本的合伙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若出资未实际用于合伙事务,该款项不构成合伙财产,应予返还。
维权要点:
1、合伙终止后必须先清算,可协商清算或申请司法审计;
2、保留出资凭证、项目运行证据,证明资金用途;
3、未清算时,拒绝对方单方 “亏损” 主张,要求提供完整账目。
02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的协议如何认定?
核心标准:是否符合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的合伙本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的核心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若协议约定 “固定回报”“不承担亏损”,即使名为合伙,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认定要点(结合司法实践):
1、看收益约定:若约定 “无论盈亏,固定分红”“到期返还本金 + 利息”,符合借贷特征;
2、看风险承担:若约定 “合伙人不承担经营亏损”,仅由一方承担风险,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3、看经营参与:未参与实际经营、不享有决策权,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更倾向借贷。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风险提示: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协议,利率需符合民间借贷规定(不得超过 LPR 四倍),否则超出部分不受保护;若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03
合伙转借贷,如何规避利息过高风险?
核心原则:利率不超法定上限,协议明确约定清算依据
合伙转借贷通常发生在退伙清算后,合伙人将应返还的出资款转为借款。此时需重点防范利率违规风险,避免因 “高利贷” 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实操指南:
1.先清算,再转借贷:必须完成合伙财产清算,明确应返还的出资款金额,避免无依据转贷(参考案例:孙某与郑某合伙退伙案,清算后出具借条被认定为合法借贷);
2.利率约定合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不受保护;
3.协议明确关键条款:
- 注明借款本金来源于 “合伙清算后应返还的出资款”;
- 明确利率、还款期限、逾期责任;
- 避免 “砍头息”,本金以实际清算金额为准(如孔某与熊某案,清算后出具 6.78 万元借条,法院支持合法还款诉求);
4.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使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孔某与熊某合伙转借贷案
- 案情:五人合伙开办培训机构,孔某投资 8 万余元后散伙,经清算熊某出具 6.78 万元借条,约定 “2019 年 9 月前还清,不计利息”。后熊某未足额还款,孔某起诉胜诉。
- 关键:基于清算结果转贷,利率约定清晰(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全额支持本金返还。
总结:合伙人权益维护 3 大关键
1、事前预防: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分红、亏损分担、退伙清算条款,保存完整账目;
2、事中监管:参与经营决策,定期核查财务,避免单方控制资金;
3、事后维权:未清算不轻易认可 “亏损”,转借贷需合规约定利率,争议解决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司法审计或诉讼维权。
法律是合伙关系的 “安全网”,只有守住 “清算先行、约定明确、合规合法” 的底线,才能避免合作变纠纷,实现共赢初衷。
律师简介
裴茜
知赢团队合伙人
高级企业合规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知恒总所公司法律事务中心专家成员
创建福田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园区专家成员
获得中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企业合规师,担任福田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园区专家志愿团专家,曾就职于湖北某政府政法委、可信数字行业头部上市公司担任销售总监、法务总监等职务。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及设计、企业经营管理建设、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投融资及公司治理、国内外重大经济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等,主导大量重大疑难应收账款清收处置、商账催收等工作,担任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联合品牌等多家国企、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全流程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及其内容为知恒律师分享,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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