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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C公寓传媒
这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品牌公寓运营方收到物业方发出的天价违约金,傻眼了。
原本这家品牌公寓的某个门店,因为经营压力拖欠物业方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05万元,违约金却高达185万元!
违约金是实际欠费的176%!
这不是数字游戏,而是一份正式“关于解除《物业租赁通知书》通知”上白纸黑字的现实。
当补偿性条款异化为营利工具,当合同上的百分比悄然滚成天文数字,我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履约责任的合理警示,还是以契约为名的过度惩罚?
天价违约金
根据物业方张贴的“关于解除《物业租赁合同》的通知书”,品牌公寓运营方具体的欠费明细如下:
2025年10月水电费用105608元,产生违约金906900元;
11月租金390839元及水电费用91857元,产生违约金695082元;
12月租金390839元及水电费用74113元,产生违约金251074元。
据此统计,三个月公寓方累计欠费105.33万,包含了2个月的租金及3个月的水电费,但违约金高达185.31万!
三个月产生185万元违约金,相当于每天违约金高达2万元。
仅仅三个月时间,违约金相当于实际欠费的1.76倍,折算后年化利率高达182.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当前LPR约为3.65%,其四倍上限约为14.6%。而182.5%的年化利率远超这一法定标准,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评论说,“这种违约金,黑社会都不敢这么狠吧,就是变相的高利贷,比高利贷还高!”
法律红线:违约金不能沦为“合法抢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以上文提及的真实案例来说,即便将3个月的全部欠费全部视为损失,合理违约金上限也应在136.94万元(105.34万×130%)左右。而目前185.31万元的违约金,已超出合理范围近50万元。
这不仅仅是数字游戏,更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挑战。
违约金的本意是弥补守约方损失、督促履约,而非创造利润。物业方将违约金推高至欠费近两倍,实质上已将“补偿机制”扭曲为“盈利工具”。
尤其在经济下行期,许多企业面临现金流紧张,这种天价违约金无异于落井下石,与商业合作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高额违约金条款往往隐藏在冗长的格式合同中,签约时容易被忽略,争议发生时却成为“合法利器”。
这不禁让人质疑,这究竟是风险防范,还是精心设计的利润陷阱?
结语:契约精神不能沦为数字游戏
商业合作的核心是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当违约金脱离补偿本质,异化为暴利工具时,它损害的不仅是单个企业的利益,更是整个市场的健康生态。
法律给了我们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武器,而商业社会更需要的是自我约束的智慧——毕竟,杀鸡取卵的生意,从来都走不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维C公寓传媒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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