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3日10时,被告徐某某(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沿广水市思贤路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城郊办事处思贤路南门车站转盘路段调头时,徐某某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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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原告薛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水市平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郊办事处思贤路南门车站路段,薛某某也闯红灯,双方均未按信号灯行驶。为躲避对方车辆,薛某某采取避让措施,致使二轮摩托车滑倒。滑倒过程中,摩托车与徐某某骑行的共享单车在事发路段东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薛某某受伤。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和 薛某某对 事故 负 同等责任。薛某某受伤后,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一人护理90天、营养90天,误工期为180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薛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与富康社区综治办联合调解,最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于2025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薛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7000元,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4000元,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还应赔偿63000元;原告薛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不得再就2025年3月23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签订协议第二天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原告薛某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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