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网约车司机王某因多次出现辱骂乘客、加价议价、无故取消订单等违规行为被平台封禁账号,其认为平台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及违约金,平台则以司机违反服务协议为由抗辩。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平台依据协议封禁账号系行使合同权利,并非违约,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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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案情介绍,王某在甲公司运营的某出行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司机,注册时甲公司(甲方)和王某(乙方)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本用户协议的约定。如乙方违反本用户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对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乙方账号登录和访问权限、暂停服务、注销账号、终止服务、随时单方终止本用户协议或其他可适用的限制措施。《司机端规则》约定,对司机存在服务态度不佳的行为,平台将降低其服务分,扣除违约金,要求其参与线上学习,暂停服务1~30天;情节严重者永久停止服务。以下行为均属于司机服务态度不佳:言语粗俗;恐吓、讥讽、说教乘客;服务态度粗暴;严重迟到、不接乘客、乱收费等。

据了解,在协议履行期间,王某在通过该出行平台承接网约车运输订单、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态度恶劣、辱骂乘客、未接乘客、加价议价、无故取消订单等违反平台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乘客多次投诉,平台判定王某违约并封禁账号数天。王某认为甲公司违约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封号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金和违约赔偿金。被告甲公司辩称,王某注册使用某出行平台以来发生十几次违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户服务协议,平台为了对其作出警告,督促其改正不当行为,作出在一定时间内封禁账号的合理处置措施,符合合同约定,不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作为平台注册司机,应遵守协议约定及平台规章制度,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而原告多次出现态度恶劣、辱骂乘客等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根据协议约定,对原告的平台账号作出封号、停止接单的处理,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且被告抗辩原告违约在先的理由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