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近日,一起持续近2年的“融资租赁”纠纷尘埃落定。海口车主洪某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售后回租”业务后,被诉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近5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所谓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将年利率从合同约定的23.42%降至14.2%,为洪某“减负”逾万元。
案情回放:
男子出售汽车再“回租”
因未按时支付租金被起诉
2023年6月,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男子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线上渠道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车辆买卖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等一系列电子合同。合同约定:洪某将其名下某品牌小型轿车以27000元价格“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该公司将车辆“回租”给洪某使用,租赁期限24个月,年利率23.42%,每月租金1652元,总租金39648元。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且洪某付清全部租金后,车辆所有权“转回”至洪某名下;若逾期支付租金,需按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2023年7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分两笔向洪某转账支付27000元,银行回单附言均为“XXX购车款”。同年7月3日,双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洪某于2023年8月、9月、10月分别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1652元,共计4956元。此后,洪某未再支付款项。
2024年,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要求洪某退还车辆转让款27000元、支付未付租金19824元(计算至2024年10月)、违约金7929.6元及律师费1000元,并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认定为“名租实贷”
利率降至14.2%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存在“售后回租”交易。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但车辆始终登记在洪某名下,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车辆买卖合同》未约定车辆成交价款,缺乏买卖合同必要内容,某融资租赁公司未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以27000元“购车”缺乏依据。因此,法院认为,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该案中,双方仅有融资目的,无实质融物需求,不符合融资租赁特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售后回租行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7000元,期限24个月,约定本息39648元。
据此,龙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洪某返还本金23003.66元及按14.2%计算的利息,某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电子合同真实有效。但合同形式真实不代表法律关系性质必然为融资租赁。《车辆买卖合同》未约定车辆成交价款,缺乏买卖必要条款;某融资租赁公司未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27000元“购车价”无依据;车辆始终登记在洪某名下,毁损灭失风险、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洪某承担;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而非主张车辆所有权。法院认为,某融资租赁公司仅提供资金27000元,不承担租赁物风险,双方仅有融资无融物,不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双重属性。一审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若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
需警惕“名租实贷”风险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表示,融资租赁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易混淆,区分的关键为是否同时具备“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资+融物”。融物要素是指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担租赁物风险(毁损灭失、价值波动等),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融资要素则是指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金融通。“该案中,车辆未过户、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主张所有权,明显缺乏融物属性,法院认定为借贷,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该案中,法院为何将利率从23.42%降至14.2%?胡亚男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受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限制,而融资租赁租金不受此限。“一旦被认定为借贷,超出LPR四倍部分将被抵扣本金或不予支持。”该案中,合同约定年利率23.42%,法院调整为14.2%,为洪某减轻利息负担逾万元。
胡亚男建议,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测算实际融资成本,若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需警惕“名租实贷”风险。消费者可从看清合同性质、测算实际成本、保留证据维权三方面避免“以租代购”陷阱。签订前问清是“租赁”还是“贷款”,要求对方书面说明法律关系性质及法律依据;将总租金与“购车款”对比,计算年化利率,若超过LPR四倍,谨慎参与;保存电子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向法院申请“穿透式审查”。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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