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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自贸片区工作局发布关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不含飞机、船舶、海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满屏透着对租赁公司的支持和宠爱!

原文如下: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不含飞机、船舶、海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 号)、《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7号)、《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津党金办〔2025〕17号)、《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津东疆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十项行动”要求,加快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世界一流租赁聚集区,鼓励租赁公司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制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租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不含飞机、船舶、海工)》(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东疆生产经营的租赁公司及相关主体。按照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不能享受相关支持的上述类别除外。

本意见所称的租赁公司,包含金融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其他租赁业务公司(不含飞机、船舶海工项目公司)。

其他租赁业务公司,是指上述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租赁项目公司,及主要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

相关主体,是指承办具有全国影响力、发挥租赁专业论坛品牌作用的大型论坛承办方,该主体不限制生产经营地。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租赁产业稳定发展

依据租赁公司业务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给予支持:

(一)基础奖励

支持租赁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夯实发展基础。引导租赁公司持续专注主业,做精专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竞争力,对租赁公司每年按照年末所有者权益的4‰给予奖励。

(二)规模奖励

鼓励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行业影响力。根据国家关于发挥租赁“融资+融物”独特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分梯度给予如下奖励:

1.对资产总计100亿元以下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0.2‰给予规模奖励;

2.对资产总计在 100亿元(含)以上、300亿元以下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0.5‰给予规模奖励;

3.对资产总计在300亿元(含)以上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0.8‰给予规模奖励。

(三)融资奖励

支持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对在境内外机构申请借款且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每年给予融资奖励,分梯度给予如下奖励:

1.奖励所属年度年末资产总计在100亿元以下的,按照当年在境内外机构年末借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

2.奖励所属年度年末资产总计在100亿元(含)以上、500亿元以下的,按照当年在境内外机构年末借款余额的0.8‰给予奖励;

3.奖励所属年度年末资产总计在50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在境内外机构年末借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

(四)经营奖励

支持租赁公司提升经营质效、增强盈利能力。引导租赁公司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对资产规模和利润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租赁公司,分梯度给予如下奖励:

1.对资产总计在3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率达到20%(含)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1‰给予奖励;

2.对资产总计在5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率达到25%(含)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1.5‰给予奖励;

3.对资产总计8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率达到30%(含)的租赁公司,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2‰给予奖励。

第四条跨境出口租赁业务专项支持

(一)跨境租赁规模奖励

鼓励租赁企业开展出口租赁,发挥跨境租赁优势,助力国产高端装备走出去。对开展出口赁业务的企业,按照年末资产总计的1‰给予奖励。

(二)跨境租赁融资奖励

支持跨境出口租赁企业拓宽境外融资渠道。不断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租赁业高质量发展,对开展跨境出口租赁业务的公司,按照当年在境内外机构年末借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绿色转型设备更新专项支持

鼓励租赁公司开展绿色租赁业务。在自然年度内,对按照天津市金融学会发布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评价指南》(T/TJSFB 002-2025)团体标准开展绿色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给予如下奖励:

1.评价认定的绿色租赁业务规模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时,给予10万元奖励;

2.评价认定的绿色租赁业务规模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以下,给予30万元奖励;

3.评价认定的绿色租赁业务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投资发展奖励

(一)支持租赁公司展业发展。对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按照成立当年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成立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新成立的其他租赁业务公司,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成立当年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支持。

本条款支持自企业成立年度起五年内分期进行兑现。

(二)鼓励租赁公司加大投资。对增加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年度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增加投资的其他租赁业务公司,按照年度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第七条增量奖励

鼓励租赁公司持续做大业务增量、增强发展后劲。对奖励所属年度资产总计年末值较年初值增加5亿元(含)以上的租赁公司,按照增加值的1‰给予增量奖励。

第八条行业领军企业奖励

设置行业领军企业专项奖励。对资产总计3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资产总计5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总额达到15亿元的行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产总计1000亿元(含)以上且利润总额达到20亿元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

第九条打造国际一流租赁服务奖励

支持打造国际一流租赁交流平台、提升行业影响力。对具有全国影响力、发挥租赁专业论坛品牌作用的大型论坛,如中国航空金融发展(东疆)国际论坛、中国(东疆)航运产业周和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等全国性行业峰会,按承办方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同一控股股东设立的多家公司,可合并计算申请本意见各项奖励。

第十一条本意见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来源: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自贸片区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