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湘潭一辅警被举报在值班期间私开警车回家,手持铁锤砸毁同村村民的围墙、门窗及下水管道。

当年11月,当地警方公开回复称,已对涉事辅警汪某一作出辞退处理。同时,警方认为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近日,举报人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他们不服警方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12月,警方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但截至目前,此事尚未有最新的认定。

辅警故意损毁邻居财物被辞退

湘潭市湘乡市中沙镇中沙村村民汪某二介绍,其儿子与儿媳均身患残疾,他家与中沙镇派出所辅警汪某一的矛盾已持续多年。

“2025年年初,汪某一一家变本加厉,故意将垃圾丢到我家围墙及窗户上。”汪某二称,2025年2月,汪某一在派出所值班期间,身着警服、私开警车返回村中,手持铁锤砸毁他家的围墙、门窗及下水管道。后续,在派出所会议室协调纠纷时,汪某一母亲杨某某将装有热水的杯子泼向他亲家脸部。

2025年,汪某二多次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投诉举报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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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称“汪某一私开警车回家” 图据红网“问政湖南”栏目

2025年11月12日,湘乡市公安局公开回复此事称,经查,原中沙派出所辅警汪某一与邻居汪某二两家存在地界纠纷和邻里矛盾,双方多年前修建房屋时达成口头协议。2025年2月9日,汪某二在修建排水沟时未征得汪某一家同意,将对方修建并硬化的水泥路面砸坏,引发纠纷。后汪某一持锤子砸坏汪某二家户外的塑料下水管道、不锈钢窗户围栏。

第二天,中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杨某某(汪某一母亲)与熊某某(汪某二亲家)发生纠纷,杨某某用手拍桌子,将茶水泼在熊某某身上。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提级由局治安大队进行办理。

湘乡市公安局称,2025年2月18日,该局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相关规定,对汪某一作出辞退处理。

不予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湘乡市公安局在上述回复中还称,经调查,双方系邻里地界纠纷,故意损毁财物及侮辱他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该局依法对双方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杨某某调解过程中侮辱他人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湘乡市公安局2025年4月21日开具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显示,现查明:2025年2月9日下午2时许,湘乡市中沙镇中沙村村民汪某一与邻居汪某二因为地界问题发生纠纷,汪某二将两家结界处的水泥路凿烂,汪某一用锤子砸坏汪某二家的塑料下水管以及卫生间不锈钢窗户围栏,经物价鉴定,汪某一家被损物品损失80元,汪某二家物品损失210元。经集体讨论研究,违法行为人汪某二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且被侵害人有过错,现决定不予处罚。

近日,汪某二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汪某二不服湘乡市公安局对汪某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曾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汪某一的《不予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汪某二在诉状中称,汪某一彼时作为辅警,在工作时间身着制服破坏原告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属性,且情节并非轻微。原告在事件中并无过错,是汪某一长期仗势欺压原告一家,此次更是无端损坏原告财物,被告湘乡市公安局认定原告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汪某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汪某二的亲属介绍,汪某二起诉湘乡市公安局的案件于2025年7月开庭审理。2025年12月,汪某二收到了湘乡市公安局对汪某一作出的《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但截至目前,此事尚未作出最新的认定。

湘乡市公安局作出的湘公(治)撤不罚决字[2025]第001号《撤销不予处罚决定书》称,该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汪某一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现因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相关《不予处罚决定书》。

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湘乡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暂未获回复。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