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5月26日电 (记者王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河南高院精选22个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也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假借“媒体工作者”的身份敲诈勒索民营企业 赵某获刑三年八个月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经营某网站的影响力,伙同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控告举报、违法曝光的方式,威胁多名企业经营者,迫使其缴纳“协商费”“宣传费”用于删帖或避免发帖。

赵某等人对一些沙场、混凝土搅拌站、石子厂等企业进行拍照,以环保不合格进行曝光为由勒索财物。当遇到不愿支付财物的企业、个人时,赵某便在自己运营的某网站上发布有关该企业、个人的不实网络信息,并进行炒作,形成网络热度甚至网络舆情,迫使这些企业、个人支付,进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赵某先后实施敲诈勒索24人25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1万元。案发后,赵某等人全额退赃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伙同叶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者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假借“媒体工作者”的身份,采取“软暴力”手段对特定企业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划定行为红线,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企业迟延履行轻微,法院驳回银行想提前收回贷款的申请

2021年1月27日,某银行与港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亿元,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6.5%,每月20日付息。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经协商借款展期至2025年1月29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4.5%。港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2月20日。2024年5月10日,某银行诉至法院,以港某公司未能依约在2024年3月20日偿还当期利息以及保证人涉诉被法院执行为由,主张案涉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请求判令港某公司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港某公司实际支付2024年3月20日当期利息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比约定付息日仅延迟2天,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已纠正,某银行也未通知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提起诉讼时港某公司并未欠息。保证人的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已终结执行,且本案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足以保障债权人利益。某银行主张借款提前至2024年3月20日到期,剥夺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应认定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不能成立。考虑到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后未按约支付利息,遂于2025年6月30日判令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充分考虑借款人持续依约还本付息以及债权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实际情况,判定借款人的轻微违约不能成为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据。该案例是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融资预期,维护正常金融市场秩序的鲜活样本,为稳定民营经济投融资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助力。